咨询律师 找律师 案件委托   热门省份: 北京 浙江 上海 山东 广东 天津 重庆 江苏 湖南 湖北 四川 河南 河北 110法律咨询网 法律咨询 律师在线
当前位置: 首页 > 法律案例 > 民法案例 > 劳动法案例 >
李林珍诉中国银行桐庐县支行因其缺一肾被解除(3)
www.110.com 2010-07-24 17:59



    该案终审后,中国银行桐庐县支行于1996年4月15日通知李林珍到其所属的分水办事处工作。李林珍接到通知后已报到上班。

    「评析」

    本案是一起在深化劳动制度改革过程中发生的解除劳动合同争议案件。一、二审法院在审理本案时,注意正确处理既要依法保护企业解除劳动合同自主权,又要依法制约企业滥用劳动用人权的关系,实事求是地维护了合同制工人的合法权益,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

    为了促进企业经营机制的转换,我国对企业劳动制度进行了改革。企业有权根据生产需要,依法自主决定招收职工的时间、条件、方式、数量,有权决定用工形式,并依法实行合同化管理。劳动者可以根据自身素质和特点选择职业。本案原告得知被告招工,就自愿报名,被告对原告进行德、智、体全面考核后,双方按照国家政策和法规规定,在坚持平等、自愿和协商一致的原则基础上,签订了为期五年的劳动合同。原、被告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规定,试用期为六个月,合同期间,有符合《暂行规定》第十二条情况的,被告可以提出解除合同。在合同规定的试用期内,被告发现原告右肾摘除,认为原告不符合录用条件,根据《暂行规定》第十二条第(一)项关于劳动合同制工人在试用期内,经发现不符合录用条件的,企业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规定,作出了解除劳动合同的决定。原告对此不服,双方发生争议。因此,正确认定原告是否符合录用条件,是处理本案的关键。

    被告提出原告不符合录用条件的根据,是中国银行浙江省分行制定的《招工、招干、调入人员及新职工转正的暂行规定》。该规定第一条第二款第(三)项规定,吸收录用的新职工在身体方面必须“无严重疾病和缺陷”。被告和上级部门省、市分行的人事部门均认为,原告缺少右肾属于严重身体缺陷,不符合录用条件。而原告则认为自己虽缺少右肾,但肾功能正常,不属于严重身体缺陷,符合录用条件,并从医学临床实践、银行工作性质、国家体检标准、执行政策的操作方式等方面加以证明。对此,均应认为是双方各自的一种理由,而不是认定缺少右肾是否属于严重身体缺陷的可靠依据。尽管招工单位的录用条件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政策的前提下,由招工单位自行确定并予以解释,但一旦发生纠纷,这种解释应属单方解释,是站在诉讼一方的解释。因此,本案中认定缺少右肾是否属于严重身体缺陷,必须由受案法院综合各方面的情况予以认定。法院在审理过程中,查阅了大量资料,并走访了有关部门,都未能找到确切的依据。司法解释、国家体检标准、医学书籍对此均未作出规定或划分界线。《人体重伤鉴定标准》中规定,伤害他人身体造成一肾摘除,属重伤。这是认定伤害行为严重性的标准,而不是认定身体健康的标准,因此,不能依此认定缺一肾即属身体存在严重缺陷。《普通高校招生体检标准》中规定,少一只肾,但另一只肾功能正常者,可以报考金融类大专院校。这说明,这种情况不会影响该人的正常生活、学习及社会活动能力,将来也不会影响其工作能力。显然,本案被告招工必须“无严重疾病和缺陷”的身体条件,也是从个人的这些能力来考虑的,该规定实质上提供了认定缺少一肾是否属于身体严重缺陷的间接依据和认识问题的思路。为了能够正确定性,一审法院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委托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法医技术处对原告身体状况进行鉴定。鉴定结论为原告虽缺少右肾,但具有正常的生活能力、工作能力及社会活动能力,身体状况未达到严重缺陷的程度。这一鉴定结论为本案提供了认定事实的有力根据,也符合被告方招工条件的实质目的。法院根据鉴定结论,结合原告在试用期内身体健康,身体状况能胜任被告分配的业务工种的情况,认定原告符合被告对新招收职工身体方面的录用条件,判决撤销被告解除原告劳动合同的决定,被告与原告继续履行劳动合同,这样处理是慎重的、稳妥的,也是有事实和法律依据的。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copyright©2006 - 2010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 京icp备060543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