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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林珍诉中国银行桐庐县支行因其缺一肾被解除(4)
www.110.com 2010-07-24 17:59



    上述过程,看似认定问题内涵的一个关键所在,实际上它反映了法院在审理案件中的方法论和判断问题的原则。在本案这种情况下,被告招收合同工身体方面的录用条件,看似明确,实则解释上宽泛;双方各自的解释也不无道理,但又是站在各自诉讼立场上的解释。因此,如何解释该录用条件所应表现出的内涵,就成为法院认识问题的根本之点。在这个问题上,法院实际上采用了追求实质目的的方法和具体情况具体判断的原则。法院从其工种性质和要求看出了被告要求的身体条件的实质目的,是为了所招收的合同工能胜任正常工作,具有正常工作的能力。而原告在试用期间的身体状况,以及法医鉴定结论,可以参考的间接依据,都说明原告缺一肾不属严重身体缺陷,完全能够胜任工作。法院在本案中所表现出的思路,是有借鉴意义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已于1995年1月1日起施行。本案一审法院作出判决的时间虽在我国劳动法施行之后,但双方发生争议的时间是在劳动法施行以前,根据有关规定,本案不适用劳动法,只能适用劳动争议发生时的有关法律、法规。由于本案原、被告是因为签订了劳动合同才确立了权利义务关系,故本案应适用国务院发布的《国营企业实行劳动合同制暂行规定》。一审法院引用的法规条文是正确的。但只引用该规定第七条“劳动合同一经签订就受到法律保护,双方必须严格遵照执行”和第十四条第(五)项符合国家规定条件的,企业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的规定还不够全面,还应引用第十四条第(一)项劳动合同期限未满,又不符合第十二条规定的,企业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的规定。劳动争议案件,当事人双方争议大,适用法律、法规较多,故裁判文书引用法律、法规条文应力求达到准确、完整,使引用的法律、法规条文和实体处理达到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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