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永福县永福镇塘堡村上塘屯6村民小组将共有的708亩岭场发包后,该村李玉华等76户村民以6村民小组对外发包集体土地损害集体利益为由,向法院起诉,请求确认双方签订的《土地承包合同》无效。日前,广西省永福法院作出一审判决,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永福县永福镇塘堡村14、15、16、17、18、19村民小组为管理好集体岭场,增加集体收入,于2006年3月18日召开村民大会。协商决定将6个村民小组共有岭场708亩发包开发。承包期限为15年,租金每年每亩20元。租金一次付5年,分三次付清。随后,村民小组召集村民召开村民大会,征求了全体村民的意见,并制定了征求意见决议书,分到各组各户进行征求意见签名。共有140户同意,1户不同意。同时在3月24日张贴了竟标公告,公告期为5天。公告期间无人竟标。4月5日进行了第二次公告,公告期仍为5天,仍无人竟标。随后村民小组负责人跟桂林速丰木业有限公司联系,并进行了洽谈。于2006年6月16日双方签订了《林地承包合同书》,合同约定将共有的708亩岭场发包给桂林速丰木业有限公司承包。租期为20年,租金每年每亩25元,分两次付清。桂林速丰木业有限公司当月已付十年的租金177000元。6月30日,部分村民认为村民小组没有将合同内容向村民公布,且超越原来公告的范围,应再次公开竟标。没有公开竟标,侵害了村民的优先承包权,损害了村民的利益。遂起诉法院确认所签订的合同无效。
法院经审理查明,6个村民小组对外集体土地并没有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2006年3月26日制作的《出租岭场决议书》已达140户同意,全村共176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规定的2/3以上村民代表同意的条件。在进行两次公告招标无人竟标的情况下,对村民以外的其他人发包,没有侵害村民的优先承包权。至于签订的《林地承包合同书》虽然在承包期限上延长了5年,但租金每年每亩提高了5元。实际上,不但没有损害村民的利益,反而增加了集体的收入,对村民个人没有造成实际损害。因此,双方签订的《林地承包合同书》是合法有效的。遂作出上述判决。
村民不服上述判决,提出上诉,本案在进一步审理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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