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不留神未看好,精神病人孔某便把他人打伤并引发心脏病死亡,结果,作为其法定监护人的三兄妹被受害者家属告上法庭,以未完全尽到监护责任为由要求赔偿。日前,山东省临沭县人民法院审结该起特殊的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三兄妹被判赔偿损失1万余元。
临沭县某村41岁的村民孔某患有精神分裂症,在其父母去世后一直随其大哥孔甲共同生活,由孔甲负责照料其生活、尽监护人的看管职责。2006年10月7日下午,孔某在大街上用木棍将本村88岁的村民连某打伤,经送医院救治后,次日因伤势过重、抢救无效死亡。经公安机关刑事技术鉴定,认定死者存在“动脉硬化症,继发冠心病”、“急性出血性心肌梗死”等病变,结合体表检验所见的钝器致伤表现,认为连某系被钝器致伤后,由于疼痛等诱因作用下,因急性出血性心肌梗死及冠状动脉粥样硬化狭窄致急性心猝死。
事发后,经精神疾病司法鉴定,孔某患有精神分裂症,不能辩认自己的行为后果,无刑事责任能力。连某的家人将孔某的2个哥哥与1个姐姐诉至法院,认为他们作为孔某的法定监护人,没有尽到监护责任,对造成连某死亡的严重后果应负民事赔偿责任,要求法院判决三被告共同赔偿死亡补偿费、丧葬费、抢救费、法医鉴定费、交通费等经济损失共计33000元。
孔甲辩称,其弟孔某因与连某发生口角,一时激愤才将连某打伤,但其伤势并不严重,在送往医院后因心肌梗塞死亡,故打伤只是连某死亡的一个很小诱因,不是致亡主因;且连某也有一定过错。故其作为监护人没有任何过错,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孔某二哥与姐姐辩称,父母去世后其弟孔某一直随大哥孔甲共同生活,由孔甲负责照料孔某的生活、尽监护人的看管职责。他们二人不是监护人,没有任何过错,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认为, 孔某在精神分裂症发作时,用木棍对原告亲属连某进行击打,致连某在疼痛等诱因作用下,引发急性心猝死并死亡,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三被告作为孔某的法定监护人,未能完全尽到监护责任,由此导致事故的发生,对因原告亲属连某死亡所遭受的经济损失,应负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经公安部门鉴定,孔某打伤是导致连某死亡的诱发因素,孔某的打击不能致其死亡,被告应当减轻赔偿责任。
据此,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119条“侵害公民身体造成伤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残废者生活补助费等费用;造成死亡的,并应当支付丧葬费、死者生前扶养的人必要的生活费等费用”、第130条“二人以上共同侵权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第131条“受害人对造成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害人的民事责任”的规定,判决三被告共同赔偿连某家人死亡补偿费、丧葬费、抢救费等共计127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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