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院网讯 一通讯经营部的业主王某在顾客因质量问题强行退换手机后,竟埋怨聘请的保安失职而予以解聘,还诉求保安公司承担违约赔偿责任。12月30日,广西河池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驳回了王某的诉讼请求。
2005 年8月底,南丹县的王某以其个体经营的南丹县某通讯经营部作为甲方,与作为乙方的河池市某保安服务公司签订了一份《聘请保安服务合同书》,约定:乙方派出一名保安员为甲方提供保安服务,负责维持营业时间内的通讯营业厅的安全防范工作;甲方负责在每月28日前将当月的保安服务费1000元及加班费(如果有)每人每日20元缴到乙方财务室,由乙方统一发放给保安员;保安人员如有违法违纪、违章行为或者工作失职,甲方有权解聘;乙方在甲方解聘决定之日起5日内补缺,并对由此给甲方造成的损失负责;协议有效期从2000年9月1日至2006年8月30日止;如其他原因提前解除合同的,须提前20日向对方提出,经双方达成一致方能终止合同,否则,违约方须支付对方违约金1000元。
合同签订后,保安公司派了本公司的保安员林某到通讯经营部工作,第一个月双方均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了义务。2005年10月28日,王某并没有按照合同约定将林某的当月保安费及加班费缴到保安公司财务室。同年10月 29日,一顾客陈某因在通讯经营部购买的手机存在质量问题,在补给通讯营业部800元差价后,强行拿走了通讯营业部一台价值3780元的三星手机和一块电池。
次日,王某以保安员林某在纠纷发生时,只是劝说而没有采取有效的阻止措施为由决定解聘林某和扣除林某当月的服务费,并要求保安公司重新派保安员。但是,双方没能达成共识,保安公司也没有派保安员补缺。
2005 年11月19日13时许,该通讯营业部的员工到当地派出所报案称,营业部被盗价值3680元的三星手机一台。目前,该案还在调查中。于是,王某诉讼到法院,要求保安公司赔偿违约金1000元。在举证时效期间,保安公司也提出反诉,要求王某支付保安费1000元、法定节假日加班费60元。
南丹县法院认为,林某在顾客退换手机事件中存在工作失职,王某扣除其当月工资费用合理,但合同双方都有违约行为且程度相当,不能追究任何一方的违约责任,因此驳回了双方的诉讼请求。王某不服上诉。
河池市中级法院认为,双方只在合同中约定不按合同规定提前解除合同的违约金赔偿问题(事实上双方也没有解除合同的行为),没有约定其他违约行为的违约赔偿问题,王某却主张要保安公司承担不履行合同义务的违约金赔偿,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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