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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26名教师集体跳槽 学校索赔百万
www.110.com 2010-07-23 14:39

    中国法院网讯   因26名教师擅自解聘集体跳槽引起学生流失,学校起诉要求违约教师赔偿损失。1月12日,广西贺州市八步区人民法院对原告贺州市八步区芳林初级中学与被告黄丽红等26名教师、贺州市行知中学劳动争议纠纷系列案作出一审判决,黄丽红等26名被告各应赔偿原告直接经济损失5854元,被告贺州市行知中学对上述赔偿承担连带责任;王秀云等6被告各应返还安家费 6000元给原告。

    原告芳林初中是民办非企业单位,设立于2001年5月,业务范围是初中学历教育,每学期每个学生收费标准为2450元。被告黄丽红等26人原为原告芳林初中的聘用教师。

    2006年1月18日,原告学校放寒假,寒假结束,被告黄丽红等26人在聘用期未满的情况下即应聘到被告行知中学,但均未提前以书面形式通知原告,亦未与原告达成解除聘用关系的协议。

     同年2月10日、11日,原告在贺州日报刊登公告,要求被告黄丽红等26位教师回校。2006年春季学期初,芳林初中在校学生人数从2005年秋季学期末的1062人减少至356人,同期从芳林初中一同转学到行知中学的学生人数为660人,从芳林初中一同转聘到行知中学任教的教师47人,其中包括被告黄丽红在内未解除聘用关系的26人。

    2006年3月10日和2006年3月27日,原告以被告黄丽红等违约为由,先后向贺州市八步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贺州市八步区人事局申请仲裁,但均未予受理。

    同年4月13日,原告向八步区法院提起诉讼,要求黄丽红等26个被告承担违约责任,赔偿原告直接经济损失共计102.43万余元,被告行知中学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被告王秀云等6被告各返还安家费6000元,计36000元给原告。

     法院认为,原告芳林初中与被告黄丽红等26人签订《聘用协议书》或《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协议书》、《协议书》,是双方当事人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签订的,意思表示真实,内容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应予以确认。原告芳林初中属于民办非企业单位,其与之建立劳动关系的成员之间发生的劳动争议纠纷应当比照《劳动法》有关规定处理。被告黄丽红等26人于2006年2月寒假结束,没有依约提前一个学期、也没有按《劳动法》规定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在未与用人单位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况下,即应聘到被告行知中学任教,其行为已构成违约。

    由于被告黄丽红等 26名教师在与原用人单位未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况下,在同一时期内应聘到被告行知中学(同时另有21名聘用到期的教师也在同一学期转到行知中学),影响了芳林初中的660名原在校学生同时转学到行知中学,造成原告在2006年春季学期初一、初二、初三学生总人数从上学期的1062名减少到356名,老师大量减少,生源流失近三分之二,无法正常教学的不利后果和无法挽回的损失。原告的生源减少与26名被告集体转聘到行知中学的行为存在事实上的因果关系,被告黄丽红等26人应对其因违反《劳动法》规定的条件或者违反约定解除劳动合同,给原告造成的经济损失应承担赔偿责任,被告行知中学对被告黄丽红等26人的赔偿责任承担连带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的有关规定,民办学校的出资人可从办学结余中取得的合理回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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