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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约泄密承担赔偿责任
www.110.com 2010-07-23 14:39

    [案由]

    申诉人:中外合资某化学制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常某,系中外合资某化学制品有限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张某,某律师事务所知识产权部律师,系中外合资某化学制品有限公司常年法律顾问,全权代理

    被诉人:唐某,严某,男,系中外合资某化学有限公司副主任工程师和新产品开发部经理

    委托代理人:乔某,某律师事务所劳动法律事务部律师,全权代理

    1997年3月,中外合资某化学制品有限公司以居某、严某违反原订保密条规约定,造成公司重大经济损失为由,向某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请求裁决唐某、严某立即停止不正当竞争行为,并赔偿相应经济损失72万元。

    [调查核实情况]

    唐某、严某二人于1988年从某化工学院本科毕业,分配到某市化工研究院镐科研;1993年5月,同时辞去研究院公职,应聘到当地某中外合资化学制品有限公司担任副主任工程师和新产品开发部经理,分别与公司签订有为期三年(L993年10月21日至1996年10月21日)的聘用合同。合同规定:唐某任公司副主任工程师,全面负责公司w产品开友月薪3000元;严某任公司新产品开发部经理,负责公司W产品具体技术开发,月薪2800元。同时,双方签订的聘用合同还规定,两人在聘用期内开发w产品的一切技术资料及信息为公司绝密信息,不得对外有其他任何泄露;否则,两人应负责赔偿公司投入w产品的所有开发费用及其它经济损失,聘用期满后两年,唐某、严某如不再公司任职,不得自行利用w产品技术组织生产或在同样企业或类似企业任职生产相同产品,为此公司可以支付两人12000元至18000元补偿。1995年7月,W产品开发成功,正式投入市场,销路很好,供不应求。正在公司投入18000万元用于扩大生产规模时,唐某、严某分别书面通知董事长常某,聘用期满后,准备不继订合同,另谋职业。1996年10月22日,唐某、严某将自己掌握的公司财物全部交还给行政部,在财务部领取补偿金6000元和保密补偿金15000元后离开公司。公司由于关健技术人员唐某、严某的离去,扩大生产的w产品技术不稳定,质量波动较大,产品生产销售受到影响,月销售利润比唐某、严某在职时下降18万元。1997年2月,公司董事长常某发现当地又有w产品生产企业,到了商局查询后得知原来是唐某、严某离开公司后自己注册了一个化学制剂公司,生产w产品。常某立即找到唐某、严某,指出两人行为违反双方约定,要求唐某、严某立即停止生产销售w产品,否则将依法追究唐某、严某法律责任。唐某、严某不理,继续生产销售,其产品价格低于原公司生产的产品,市场占有份额大比例上升。被诉人在答辩状中称:劳动合同期限届满后,二申诉人原来所承担保密义务亦即终止;申诉人要求被诉人在与其签订的劳动合同期满后仍履行该合同中的保密义务,是强人所难,没有法律依据;况且,w产品本来是以被诉人两人为主开发的,现在自己注册公司生产的w产品在技术上已有实质性改进,与申诉人的w产品已有本质差异,不存在同业竞争,仲裁庭在反复调查核实基础上,委托当地科学技术委员会专家对双方生产的w产品进行技术签定,结论是一致的,具有同一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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