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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失误造成损失不能全部扣发每月工资
www.110.com 2010-07-23 14:39

    申诉人:耿某,男,45岁,系某省某市金达食品公司职工。

    被诉人:某省某市金达食品公司。

    案情:

    1996年10月25日,耿某来到某省某市金达食品公司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称:1996年7月份因工作失误,给单位造成两万多元损失,单位遂从8月份起扣发其每月全部工资以抵偿损失。因申诉人家有老母,儿子正上大学,妻子又下岗,生活十分困难,虽经多次恳求,单位仍不肯给其发放工资,不得已只好到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希望能够予以调解,以保障其基本生活。

    调查核实情况:

    申请调解人耿某自1976年到金达食品公司上班,至今已工作21年。1989年,公司实行劳动合同制,当时与耿某签订了10年的劳动合同,合同中约定:职工方若因自已失误使单位遭受损失的,应按照实际损失额予以赔偿,如果无力赔偿,则扣发工资进行抵偿。1990年金达食品公司派耿某到肉类制品冷冻库当保管员。因食品公司所在地时常断电,所以公司给冷冻库配备了一台发电机,以备断电时使用。1997年7月15日晚上,耿某值夜班,因母亲当日中暑,其心中非常挂念。由于已连续多日未停电,耿某自信当晚不会停电,遂锁上仓库,回家去控望母亲,临行也未找人代班。不想在耿某回城南家中期间,城北区停电。待耿某返回冷冻库时,已停电数小时,当时库存的肉类制品已全部变质,造成损失25000多元。食品公司经研究后做出如下处理:1.耿某调离冷冻库,到食品加工车间上班;2.耿某赔偿因自己工作失误给公司造成的损失,如无力赔偿,则以其工资相抵。8月份耿某调到食品加工车间,其后每月工资也被全部扣发,致使耿某全家的生活出现严重困难。

    分析意见:

    《劳动法》第五十条规定:“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工资支付暂行规定》也明确规定:“用人单位不得克扣劳动者工资。”根据以上规定,在一般情况下,用人单位不得扣发劳动者的工资,否则即侵犯了劳动者获取劳动报酬的权利。但是,这也并不等于说在任何情况下用人单位都不能扣发劳动者的工资。根据《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六条:“因劳动者本人原因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用人单位可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要求其赔偿经济损失。经济损失的赔偿,可从劳动者本人的工资中扣除。但每月扣除的部分不得超过劳动者当月工资的20%.若扣除后的剩余工资部分低于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则按最低工资标准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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