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雇佣还是承揽?(2)
www.110.com 2010-07-23 14:39



    4、夏兰支付模板运费、租金及木工和小工工资的行为不能变更合同的性质。所谓合同的变更是指在合同成立后,尚未履行或者尚未完全履行前,对合同内容进行修改或者补充。合同的变更有法定变更和协议变更两种。法定变更是指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对合同条款的变更,根据《民法通则》第59条和《合同法》第54条的规定,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可以变更或者撤消因欺诈、胁迫或者乘人之危、重大误解、显失公平而订立的合同。显然本案不存在此种情形。协议变更是当事人之间达成合意,自行对合同的内容进行修改或者补充。《合同法》第77条规定:“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合同。”即说合同依法成立生效后,即发生法律约束力,除非经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否则任何人不得擅自更改。因此,本案中,夏兰支付模板运费、租金及木工和小工工资的行为,并非夏兰与熊水田协议变更合同的性质。该行为不构成承揽合同向雇佣合同的变更,所以第一种意见是不正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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