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期末满,用人单位停止医疗待遇(2)
www.110.com 2010-07-23 14:39
「仲裁结果」
1、被诉人同意按医疗费用的80%报销申诉人医疗费7508.96元(12386.20-3000)×80%);
2、被诉人补发申诉人病假工资3个月l 248(416×3);
3、申诉人放弃赔偿要求;
4、本案仲裁费300元,由被人负担。
「经验教训」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及其他法律法规明确规定了,劳动者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在医疗期内,企业不得解除劳动合同,这些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的一个重要措施。任何企业都不得利用各种借口,变相或随意解除医疗期内职工的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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