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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请人代班被除名
www.110.com 2010-07-23 14:39

   「案由」

    申诉人:赵某、文某等6名女工,某机械设备厂职工。

    被诉人:某机械设备厂法定代表人:王某,某机械设备厂厂长。

    1996年7月17日,某机械设备厂将6名女工雇来代班的江某打发回家,并对6名女工按连续旷工为由予以除名。6名女工接到除名通知后,几经与机械设备厂方领导协商没有结果,最后向劳动争议仲裁委提出申诉,他们认为机械设备厂内请人上班的现象十分普遍,6名女工请人代班也按质按量完成了工作任务,至于是谁来具体执行的并不是主要问题。据此要求机械设备厂撤销对他们6人的除名决定。

    「调查核实情况」

    经查明:赵某、文某等6名女工均是某机械设备厂劳动合同制工人,并分别与厂方签订了为期十年的劳动合同。1995年6月,由于该厂生产任务不足,又实行了计件工资,同在一个班组的6名女工经常上班无事可干。于是6人共同商量从外面请来一名民工江某,以每天3元的价钱请江某代替他们完成在机械设备厂的生产任务,6人则每月轮换一次带江某上下班。当时,由于该厂内劳动纪律松散,人员管理混乱,并没有人对此事过问,6名女工则在距该厂500米的地方开了-家"自己人"酒家,生意十分红火,6人每人月收人超干元。1996年2月,该机械设备厂换上了新任厂长李某,开始整顿劳动纪律,进行劳动人事制度改革,推行优质组合,对非生产人员和富余人员安排至第三产业工作。该厂劳资科在整顿之中,发现6名女工请了江某在他们岗上工作,而6人未经批准私自在外面经营酒家,于是便向6人发出书面通知,要求6人必须在30日内办理回厂上岗手续,否则厂方将依法严惩。6名女工对此通知未作任何答复i l 996年7月7日,厂方再次书面通知6人回厂上岗,否则将予以除名,6人仍未有反应。7月17日,厂方将江某清理出厂,并对6名女工以未经厂方批准,请人代替,自己拒不上岗,连续旷工超过15天为由,作出除名决定。6名女工此时才感到事态严重,多次找厂方领导要求回厂上班,均被拒绝。

    「分析意见」

    仲裁庭认为,劳动合同的双方当事人为用人单位和劳动者,这种合同不同于其他民事合同,一方可以委托他人代理或完成合同约定的义务。赵某、文某等6名女工以江某代替她们按质接量完成工作任务并不能成为他们6人在签订劳动合同后拒不上岗的理由。尤其是在劳动关系中,还存有行政管理的因素,请人代班否定了这种管理关系,这是违背《劳动法》的基本原则的。同时,6名女工在厂方两次书面通知回厂上岗后,仍拒不回厂上班,长期旷工已经符合了《企业职工奖惩条例》①中关于除名的要求件,某机械设备厂对赵某、文某的处理合法有效,应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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