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变更停薪留职协议
www.110.com 2010-07-23 14:39

   「案由」

    申诉人:冯某,某市探矿机械厂职工。

    被诉人:某市探矿机械厂。

    申诉人因厂方擅自变更劳动合同内容,冯某表示不满时,对冯某作出辞退决定,冯某不服。遂上诉。

    「调查核实情况」

    l993年12月25日,某市探矿机械厂职工冯某某与厂部签订了为期一年的停薪留职协议,协议规定冯某某每月向厂方缴纳劳动保险金50元,冯某某于1994年1月14日缴纳上半年300元劳动保险金后,厂方于1994年7月14日单方面通知"下半年按厂里新规定办理,按每月100元缴纳。"冯以厂方擅自调整违约拒不按新标准缴纳。一年协议期满前,冯找厂方劳资科长刘某某,表示愿意按厂方100元"标准"上交下半年600元,并请求技此标准续订停薪留职协议,刘某某当即提出要续订可以,但要以150元/月标准补交下半年劳动保险金900元,并一次性交纳续订停薪留职一年期间1800元劳动保险金,冯当即提出前几年厂万错扣款项相抵销,刘某某立即申明,这是两码事,由于意见不统一,冯某一直未办理续订停薪留职协议手续,也未交纳劳动保险金。1995年6月间,冯去厂劳资科,被告知厂方对其处理的意见是给时间自己联系单位外调,冯在联系一段时间没有结果时,厂方又允诺其继续联系。就在冯某某继续联系外调时,在当地1995年11月12日的报纸上看到厂部刊登一则启事:限冯在见报7月日内回厂办理有关手续,否则除名,冯见报后第三天回厂,被要求写检讨,冯在写出书面检讨后,厂部于l 995年11月5日对冯某某作出辞退处理,认定冯某某连续旷工10个多月,根据《企业职工奖惩条例》第十八条规定作出辞退处理,并从1995年11月生效。辞退文件并末当即送达,而是在事隔三、四个月后才塞进冯所在厂宿舍房门内。冯某某不服,遂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诉,申诉人称厂方在停薪留职协议期内单方擅自调整劳动保险金,纯属厂方"土"政策,在法律上是-种违法行为;厂方清理财务四年后,申诉人要求清退错扣本人款项合理合法;申诉人已在见报后三天内回厂报到;旷工事实认定不合理,申诉人是办停薪留职手续后离开单位,只是后来单位不遵守协议而发生争议,导致厂方安排外出联系外调,未上班实属有正当理由;辞退文件辞退生效在前,决定与行文日期在后,送达竟然在相隔4个月后,事先未与本人见面,事后又不通知本人,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申诉要求仲裁庭依法撤销辞退处理决定。被诉人某某市探矿机械厂答辩认为:厂部根据厂长办公会议决定调高劳动保险金是正当的,申诉人以此为借口。拒不缴纳是违约行为;申诉人在停薪留职协议期满后十个月不回厂上班,不论是按国家停薪留职规定还是厂里的规章制度,都是旷工行为,按《企业职工奖惩条例》规定,旷工15天(累计30天)者予以开除,念其在厂工作几十年,才做辞退处理,并同意如本人申请,可作自动离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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