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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者被收审期间工资福利停发(2)
www.110.com 2010-07-23 14:39



    「分析意见」

    三申诉人身为企业保卫工作人员,在公共娱乐场所公然请"三陪"集体嫖宿,被巡查公安干警和文化监察人员当场抓获后又拒不承认错误,态度恶劣,情节严重,影响极坏,被依法处以收容审查和罚款行政处罚,三申诉人对行政处罚决定虽不服提起行政诉讼后又撤诉认罚,行政处罚因此当然合法有效,三申诉人拒不承认,在法律上不能成立。三申诉人末被解除劳动关系,只能暂时停发工资,根据1995年5月35日《关于卖淫嫖娼人员被收容教育期间工资福利待遇等有关问题的复函》 (劳办发[1997]49号)规定。"如果此类人员仍与企业保持劳动关系的,在被收容教育期间,其原享受的工资、奖金、福利费和各类补贴等待遇应停止执行,由企业酌情发给生活费。",被诉人由于在收容审查期间,末对申诉人劳动关系存废作出适当处理,事实上保持劳动关系,所以停发工资福利尚可,但不发给生活费则属不当。即是双方事实仍保持劳动关系,三申诉人被解除收容审查处理后,要求回单位上班是可以的,但能否恢复原工作,只能由被诉人根据实际来处理了。所以,被诉人作出的不予安排工作,勒令限期调出,否则开除处理也就不适当了。至于申诉人陶某在收容前曾因工负伤,工伤在收容审查期间复发住院,根据上述文件规定的"若此类人员属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人员,应比照《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第32条规定的在执行劳动教养期间或者犯罪服刑期间,其工伤保险待遇可以发给的规定执行"的规定,其5181.38元医疗费用被诉人属当予以报销。

    「仲裁结果」

    1.三申诉人对自己所犯错误愿在调解书生效后三日内写出书面检讨;

    2.被诉人愿按申诉人标准工资的70%发给其收容审查期间的生活费;

    3.被诉人同意全额报销申诉人陶某的工伤复发医疗费5181.38元;

    4.三申诉人调离保卫处由被诉人适当安排工作,工资福利等待遇按新岗位重新核定;

    5.在此基础上被诉人收回原对三申诉人的口头决定,三申诉人亦放弃补发全额工资福利和恢复原工作的申诉请求;

    6.三申诉人表示今后一定吸取教训,努力工作,不辜负被诉人的多年培训和照顾;

    7.三申诉人自愿承担本案仲裁费用800元(其中管理费20元,处理费78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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