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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发职工工资主体不合格
www.110.com 2010-07-23 14:39

    「案由」

    申诉人:周某,男,52岁,汉族,系某某报刊发行局职工。

    委托代理人:袁某,某律师事务所兼职律师

    被诉人:某某报刊发行局   

    法定代表人:佳某,系某报刊发行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黎某,系某省第一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诉人周某申诉称:1989年被沂人某报刊发行局在劳动组合中,剥夺了申诉人公平竞争的权利,导致失岗;被诉人1989年l 2月6日捏造事实下达的《关于停发周某奖金和丁资的通知》,请其自找门路,至今仍拒不撤销此通知,导致申诉人72个多月未领到工资和奖金,以及1989年12月、1990年1月-个半月病假工资,严重违反《宪法》和《劳动法》等法律规定。申诉要求:撤销《关于停发周某奖金和工资的通知》并公开赔礼道歉;恢复1989年和l 990年工资晋调升级的权利,并对申诉人1989年以来工资奖金进行全面清理;支付停发的工资报酬,经济补偿及其5倍的赔偿金。

    「调查核实情况」

    申诉人周某1959年参加工作,l 985年7月调入某某汇发局(被诉人某某报刊发行局前身)。1986年3月患前列腺炎和神经宫能症,病休至1998年10月上班。1989年6月3日,被诉人实行优化劳动组合,申诉人从原岗位下岗,被安排到被诉人第二产业办,申诉人遂将自己病情向被诉人报告:6月底、被诉人又通知中诉人到某某邮电管理局基建办报到搞基建,被其以身体不适合基建工作为由退回;7月7口被诉人以申诉人不服从丁作分配为由,扣发6月份6天工资及月奖77.80元;随后,申诉人将自己工资被扣情况向某某邮电管理局劳资处和邮电工会书面反映,未果;7月底,被诉人第三产业办安排申诉人到商场当营业员,申诉人一方面反映身体状况不适应的同时,在商场从事力所能及的事情;12月6日,第三产业办经理文某下达《关于停发周某某奖众和工资的通知》(下称"通知"),"通知"以被诉人第三产业办名义行文下发。"通知"要求从本月6日起,第三产业办停发申诉人的工资和奖金,申诉人1989年12月、1990年1-3月工资、奖金被停发。对此,申诉人多次向被诉人上级主管部门申诉反映,但都以被诉人处理并无不要为由,维护"通知"决定,申诉人因此也拒领工资。1991年8月至1992年元月的工资已由申诉人周某某自己领取;1990年3月26日,申诉人先后被安排到被诉人湘发商场、工艺品公司上班。另查,申诉人在1992年10月23日和11月10日两次大借集资借款和差派费6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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