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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境打工触刑律 劳务公司能否扣发工资
www.110.com 2010-07-23 14:39

    劳动者在付出劳动后,用人单位能否以其犯罪为由扣发工资呢?日前,江苏省海安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涉外劳务合同纠纷案件。

    案情:

    2000年12月13日,余某与劳务公司签订赴以色列打工的劳务输出合同一份,双方约定:劳务公司负责与外方签订合同,并按合同规定解决余某在以色列工作中遇到的有关问题或意外事件,保护余某的合法权益;余某作为雇员,必须绝对服从劳务公司派驻以色列的代表、领队和业主和管理和调动;余某在以色列期间不遵守当地法规,引发社会问题,有违法行为的,除劳务公司和业主有权将其遣返回国内,同时扣罚保证金,并承担由此造成的其他经济损失。双方还对工资待遇及发放问题进行了约定,即根据劳务公司与以色列雇主所签合同,余某在以色列期间一般采用按产计酬方式,实行“保护基本生活,余额由劳务公司专户储存”的管理办法,劳务公司给余某发放基本生活费后,双方各执工资签单备查,余额全部汇进该帐户,合同到期后由余某凭单一次性支取。2001年2月23日,余某出境赴以色列,被劳务公司派驻以色列一建筑公司从事语言翻译工作。在此期间,劳务公司派驻以色列的代表处按照余某在以色列公司的工作量,经外方确认后向余某发放了工资,每月的工资标准为950美元,但在2001年12月至2002年4月期间的工资没有给付。2002年4月,劳务公司的另一劳务人员私自离开工地到以色列另一家施工单位工作,当时劳务公司驻以色列代表朱某要求余某等从将其找回,余某等人因将该劳务人员押回工地而触犯了以色列的法律,余某也于同年4月21日被以色列警方逮捕并被判刑,以色列公司也扣除了其2002年1至4月份的工资。余某在回国后,向劳务公司及驻外代表朱某追要工资,但劳务公司只于2003年9月20日对余某在以色列关押期间的损失一次性给予了3200美元的补偿,为此余某将劳务公司和朱某告上了法庭。

    原告余某诉称,我与劳务公司签订了两年的劳务输出合同。合同签订后,我按要求赴以色列完成了工作任务。2002年11月17日,因故回国。其间,劳务公司将我2001年12月至2002年4月份的工资扣压未发。回国后,我多次与劳务公司交涉未果,请求判决劳务公司和朱某支付劳动报酬39900元。被告劳务公司辩称,余某与我公司签订的是劳务输出合同,其工资应由以色列的雇主支付,因其在以色列犯罪,工资已被雇主扣除,要求驳回余某的诉讼请求。

    被告朱某辩称,余某所诉的工资未发是事实,但我是劳务公司派驻以色列的代表,其要求我支付工资,无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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