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粉女退休后犯罪刑满释放诉长宁区市政工程管
www.110.com 2010-07-23 14:40
原告:吴粉女。
被告:上海市长宁区市政工程管理所(以下简称长宁市政管理所)。
原告吴粉女原为被告长宁市政管理所的职工,于1982年3月退休,退休后在被告处领取退休金。1989年10月,原告因犯诈骗罪被上海市闸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7年。1991年8月,被告对原告作出除名处理,并停发了退休金及其他钱物。1996年10月15日,原告刑满释放,到被告处领取退休金,遭到被告拒付。为此,原告吴粉女起诉至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称:自己是被告单位的退休职工。退休期间因犯罪被判刑,现已刑满释放,被告应为自己恢复退休金待遇。
被告长宁市政管理所答辩称:原告在退休期间犯罪,已被单位除名,故原告不应再享有退休金待遇。
审判长宁区人民法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四十四条明确规定,国家依照法律规定实行企业事业组织的职工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退休制度。退休人员的生活受到国家和社会的保障。退休金待遇是公民享有的一项重要的社会经济权利,它对于退休人员安居生活是一项重要的保障。被告因原告在退休期间犯罪而对其作出除名处理,显属不当;在原告刑满释放后又拒绝给予退休金待遇,亦缺乏充足的根据和理由。现原告要求被告给付退休金待遇,依法应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条之规定,该院于1997年9月22日判决如下:
被告应办妥有关手续,从1996年11月起恢复原告吴粉女应享有的退休金待遇(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二个月内履行完毕)。
一审判决后,长宁市政管理所不服,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认为:根据1978年国务院发文规定,此种情况可由单位酌情考虑给予生活费,吴粉女不应享受退休金。要求撤销原判,维持其对被上诉人吴粉女的处理决定。
被上诉人吴粉女答辩要求维持原判。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另查明:自1989年10月至1991年8月,吴粉女在长宁市政管理所领取了退休金。对此双方当事人均表示无异议。二审法院认为:根据现行法律、法规的精神,退休人员的生活受到国家和社会的保障。原审法院依法所作的判决并无不当,本院应予维持。但原审未对吴粉女服刑期间领取退休金一节事实加以认定,本院对此节事实查明后予以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该院于1998年3月23日判决如下:
一、维持长宁区人民法院一审民事判决。
二、吴粉女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二个月内,将从1989年10月起至1991年8月止领取的退休金退还给长宁区市政管理所。
被告:上海市长宁区市政工程管理所(以下简称长宁市政管理所)。
原告吴粉女原为被告长宁市政管理所的职工,于1982年3月退休,退休后在被告处领取退休金。1989年10月,原告因犯诈骗罪被上海市闸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7年。1991年8月,被告对原告作出除名处理,并停发了退休金及其他钱物。1996年10月15日,原告刑满释放,到被告处领取退休金,遭到被告拒付。为此,原告吴粉女起诉至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称:自己是被告单位的退休职工。退休期间因犯罪被判刑,现已刑满释放,被告应为自己恢复退休金待遇。
被告长宁市政管理所答辩称:原告在退休期间犯罪,已被单位除名,故原告不应再享有退休金待遇。
审判长宁区人民法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四十四条明确规定,国家依照法律规定实行企业事业组织的职工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退休制度。退休人员的生活受到国家和社会的保障。退休金待遇是公民享有的一项重要的社会经济权利,它对于退休人员安居生活是一项重要的保障。被告因原告在退休期间犯罪而对其作出除名处理,显属不当;在原告刑满释放后又拒绝给予退休金待遇,亦缺乏充足的根据和理由。现原告要求被告给付退休金待遇,依法应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条之规定,该院于1997年9月22日判决如下:
被告应办妥有关手续,从1996年11月起恢复原告吴粉女应享有的退休金待遇(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二个月内履行完毕)。
一审判决后,长宁市政管理所不服,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认为:根据1978年国务院发文规定,此种情况可由单位酌情考虑给予生活费,吴粉女不应享受退休金。要求撤销原判,维持其对被上诉人吴粉女的处理决定。
被上诉人吴粉女答辩要求维持原判。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另查明:自1989年10月至1991年8月,吴粉女在长宁市政管理所领取了退休金。对此双方当事人均表示无异议。二审法院认为:根据现行法律、法规的精神,退休人员的生活受到国家和社会的保障。原审法院依法所作的判决并无不当,本院应予维持。但原审未对吴粉女服刑期间领取退休金一节事实加以认定,本院对此节事实查明后予以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该院于1998年3月23日判决如下:
一、维持长宁区人民法院一审民事判决。
二、吴粉女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二个月内,将从1989年10月起至1991年8月止领取的退休金退还给长宁区市政管理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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