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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满释放后又触法是否按累犯处理?
www.110.com 2010-07-24 15:48

    一、简要案情:

    被告人戴某,因犯盗窃罪于1995年4月被某市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2000年12月23日刑满释放。2002年1月上旬,尚在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间的戴某劣性不改,入室盗窃高某的铝合金材料110千克,价值人民币1980元。2002年11月6日,某市检察院以被告人戴某涉嫌盗窃罪向某市法院提起公诉。法院经审理认为:戴某的行为构成盗窃罪,其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属累犯,应当从重处罚。据此,某市法院于2002年11月20日一审判处被告人戴某有期徒刑十个月,罚金人民币3000元。

    二、分歧意见:

    一审法院适用《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认定被告人戴某系累犯并从重处罚是否正确,实质上是对“刑罚执行完毕”法律含义的理解不同。存在二种分歧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一审法院适用法律正确。我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除外”。持“法院适用法律正确”观念的同志认为,刑罚第六十五条中的“刑罚执行完毕”应当理解为“主刑执行完毕”,而非“主刑和附加刑均执行完毕。主要理由是:

    其一、确定该条中“刑罚执行完毕”的涵义,应从刑法第六十五条前后文结合来看,“刑罚执行完毕”中的“刑罚”显然与前一句中“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中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在同一意义上使用,而“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只能是指有期徒刑、无期徒刑和死刑这几种主刑。因此,刑法第六十五条中的“刑罚执行完毕”仅是指主刑执行完毕。作这样的理解,是以该法条中存在的具体限定条件为前提的。

    其二、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二款规定:“前款规定的期限,对于被假释的犯罪分子,从假释期满之日起计算”。同时,刑法第八十五条规定:“被假释的犯罪分子,在假释考验期内,由公安机关予以监督,如果没有本法第八十六条规定的情形,假释考验期满,就认为原判刑罚已经执行完毕,并公开予以宣告”。这就表明:被判处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假释后,只要假释考验期满,就是刑罚执行完毕,而并没有对附加刑执行完毕提出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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