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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无故旷工用人单位可以将其除名
www.110.com 2010-07-23 14:40

    申诉人:王某,男,1965年5月出生,某市钢铁制品工业公司职工。

    被诉人:某市钢铁制品工业公司。

    案情:

    申诉人王某,对被诉人某市钢铁制品工业公司对其除名不服,于1997年2月24日向某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诉。

    调查核实情况:

    申诉人王某,原系某市钢铁制品工业公司职工。1996年8月16日,被诉人以某钢铁[1996]67号文件做出了对申诉人王某除名的决定。1996年8月23日,申诉人之母到被诉人处,得知申诉人被除名的情况后,遂要求被诉人不要将申诉人除名,被诉人劳资科长说:“要么除名,要么走人”。此后,申诉人联系了某市振动设备厂,该厂同意调入申诉人王某。1996年9月11日,王某亲自办理了个人社会保险金转移手续。1996年9月12日又亲自办理了工资关系转移手续,并从公司拿走了自己的档案。

    分析意见:

    申诉人王某从1996年7月22日至8月16日连续旷工25天,被诉人对申诉人做出除名决定符合《企业职工奖惩条例》中的有关规定。被诉人的调动手续完全由其本人亲自办理,申诉人诉称其调动是被诉人以除名胁迫所致不能成立。申诉人的调动手续已办理完毕,其与被诉人之间已不存在劳动关系。

    仲裁结果:

    仲裁委员会经调解不成,裁决如下:

    1.驳回申诉人的申诉请求;

    2.仲裁费100元由申诉人承担。

    上述案例仅供参考,如和现行法律、法规不一致,以现行法律、法规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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