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过半百的徐女士怎么也想不到,自己房屋却被人典当了,还被典当公司告上法院,要求偿还当金等费用。面对典当公司的起诉,徐女士一口咬定从未办过房屋典当,反问典当公司是谁把自己的房子拿作典当?近日,上海静安法院一审判决,对上海外高桥典当公司起诉徐女士归还当金及承担相关费用近30万元不予支持。
2004年8月,有人持徐女士名下新渔东路某号房屋产权证等材料,在上海外高桥典当公司办理了房屋抵押典当借款业务。2004年8月25日,典当公司与该人签订了甲方贷款人为外高桥典当公司、乙方借款人(抵押人)为徐女士的《房地产借款抵押合同》,双方约定:抵押房地产为新渔东路徐女士名下房屋、借款数额为18万元,综合费为12600元,借款期限为2个月,自2004年8月25日至2004年10月24日,首次申请当期为2个月,续当期限为零个月,利息为0.5%,违约金为0.3%/天。
在双方合同第十二条约定:“借款期或借款展期届满后5日内,乙方不履行债务的,甲方有权行使抵押权,处分抵押房地产。”第十四条约定:“如乙方不依约履行债务,由甲方向合同签订地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或由甲方以乙方名义委托上海的拍卖公司进行公开拍卖,由此产生的一切责任和后果均由乙方承担。”
典当公司怕徐女士一方再生变卦,还专门向上海某区公证机关作了公证,公证书上记载:“兹证明贷款人(抵押权人)上海外高桥典当公司法定代表人的代理人诸××与徐女士间,借款签订的《房地产借款抵押合同》。经查双方当事人签订合同的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的规定根据,本公证书具有强制执行效力。”
在办理完公证手续后,典当公司向该抵押人发放了典当借款18万元,还一同去长宁区房地产登记处,办理了新渔东路该房屋抵押登记手续。拿到了典当借款的人在合同、当票以及收条落款处签署了“徐女士”名字的凭证。
事后徐女士一直没有归还当金,典当公司上门索讨又遭到了拒绝。2006年8月底,无奈的典当公司起诉到法院,陈述了上述事实称房屋的材料原件握在典当公司手中,可徐女士除支付到2004年12月24日的综合费及利息,并未返还所借当金等费用,要求法院判决予以支付。
法庭上,徐女士是一头雾水、矢口否认称,从未办理过典当借款业务,也没有收到过典当公司支付的当金18万元。2005年1月10日,该典当公司员工在自己家中留条,称有人要购买自己的房屋,这才引起了自己的警觉。百思不解的她认为自己没办理过典当,但典当一套手续却近乎很完备呢?经徐女士多方了解才恍然大悟,是自己前夫所为,是他用自己房屋与典当公司签订了抵押借款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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