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柬埔寨籍轮申请扣押我大型浮吊轮获准(3)
www.110.com 2010-07-23 14:55

 家住上海中远两湾城小区的李先生开房门准备外出时,竟被守候门口多时三名歹徒强行拖进房内暴打致死。虽然三名歹徒已被绳之以法,但死者李先生的七旬老母亲觉得,儿子的死,小区的物业公司存在严重的失职行为,并将小区中远物业公司告上法庭,要求赔偿各种损失22万余元。3月5日,上海闸北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中远物业公司应承担相应的责任,赔偿李母2万元。
    2005年2月2日,上午8时许,李先生推开家门正准备外出。忽然,从门外冲进3个陌生人,不由分说把李先生推进门,对他拳打脚踢,不一会儿李先生就不省人事。而作案的3名歹徒在伪装好现场后,从容离去。

  上午9时许,小区保安得到消息后立即赶到现场,叫了出租车将李先生送至医院抢救,可惜已经回天无术。

  2005年6月,市第二中级法院以故意伤害罪分别判处3名歹徒刘伟、刘奇和赵劲死刑缓期执行、有期徒刑14年、有期徒刑12年。

  死者母亲认为儿子的死与物业公司存在严重失职行为有关,小区物业应为此承担责任,于是将小区中远物业公司告上法庭,索赔死亡赔偿金18万元、丧葬费等1万余元以及精神损害抚慰金3万元。

    法庭上,作为原告死者李先生的母亲认为,李先生居住的小区是高档住宅区,实行封闭式管理。中远物业公司也是上海滩比较知名的公司。正因为如此,物业公司应当有义务监控小区内各公共地区及主要通道,并按照其在住户手册中的承诺,为住户及其产业提供最大程度的保护,但三名歹徒在毫无阻挡的情况下,顺利突破门禁系统,径直到达李先生所住的8楼,并在803室门外等候了2个小时,伺机作案成功。故李先生的被害与物业公司严重疏于管理,在管理中没有执行访客登记制度,未尽保安义务具有不可分割的密切联系,物业公司对李先生负有安全保障义务,应承担相应的侵权赔偿责任。

    被告中远物业公司辩称,李先生的死亡并非物业公司的行为所致,且物业公司的管理行为与三名歹徒的犯罪行为没有必然关系。根据有关规定,物业公司不负有保护保管住户人身财产安全的义务和责任,也不应当作为物业管理合同主义务的附随义务,双方之间也没有专门的约定。物业公司的保安人员在遇到现行的犯罪行为只有制止和扭送至公安机关的权利和义务,不能采用盘问、查看居民身份证等强制手段来对付小区业主或来客。此外,物业公司也从未承诺对小区进行封闭管理。至于李先生的遇害和李母的精神损失,与物业公司在物业管理合同中违约与否不存在客观的、必然的因果关系,物业公司在主观上不存在故意。被害人的遇害是因其个人恩怨引起的,案发当天小区保安接到报警铃后,及时赶至案发地并向警方报案、呼叫车辆、送李先生去医院救治,这说明保安尽了义务,不应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原告应当向加害人主张其权利,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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