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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外人是否可参与调解并承担调解义务
www.110.com 2010-07-23 14:55

一、案情简介

  某林场与湖南客商刘某于2001年4月签订了一份合办酱制品厂协议,协议约定:由某林场出资20万元并提供厂房,刘某出资50万元设备并提供技术合作开办酱制品厂,合作期限10年,约定了期满后资产的清算等。同时约定,酱制品厂由刘某承包经营,自负盈亏,刘某每年向某林场支付承包费3万元,承包期10年,并约定了违约金。刘某承包该厂后,由于技术、市场等原因,刚试产一个月即停产。刘某离开酱制品厂,返回湖南省居住。某林场以刘某违约为由于2004年4月诉至法院,要求被告刘某支付承包金,继续履行合同,并承担违约责任。

  二、审判结果

  法院受理后,被告刘某主动请求法院进行调解,案外人刘某之兄刘勇亦主动参与进来。经协商,原告某林场与被告刘某及案外人刘勇达成如下协议:1、被告刘某所欠原告某林场承包费9万元由刘某之兄刘勇负责清偿,原、被告所签订的合办加力酱制品厂的协议由刘勇继续履行。原告某林场放弃要求被告支付违约金的诉讼请求。2、刘某与刘勇对投资的设备等事宜由其另行签订协议。

  三、法理分析

  本案调解协议由案外人履行。那么,该调解协议是否违反法律规定?如案外人刘勇拒不履行调解协议,本调解协议是否可以强制执行?原告应以刘某还是刘勇为被执行人申请法院执行呢?

  (一)调解协议的适用范围和法律性质

  调解制度是我国民事诉讼中最具特色的一项制度,它也是目前我国法院运用最多的一种处理民事诉讼的结案方式。诉讼调解是在法院审判人员的主持下,双方通过自愿协商,达成协议,解决民事争议的活动和结案方式。《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规定: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按照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除了运用特别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和企业破产还债程序外,只要不是无效的民事法律行为,没有违反法律禁止性、限制性规定及损害公共秩序和善良风俗,均可由当事人达成协议,法院予以确认。这与我国《民法通则》第五十五条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应当具备的条件相一致。从性质上讲,在诉讼中当事人达成的调解协议,是当事人对解决他们之间争议的合意,具有契约性质。这与民法通则及合同法规定的精神是一致的。调解协议的内容本身是协议当事人采用书面形式的民事法律行为,从成立时起具有法律约束力。

  本案原、被告及案外人刘勇之间达成的协议,其内容是三方的合意,即三方订立的契约,又因为该协议是在诉讼中调解形成的,经法院确认,转化为法院的法律文书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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