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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回重审案件原告撤诉鉴定费和上诉费的负担(2)
www.110.com 2010-07-24 15:24

  二、关于鉴定费及上诉费的负担

  1、关于鉴定费的负担

  《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当事人不得单独就人民法院关于诉讼费用的决定提出上诉。”《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的规定,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的裁定,当事人不可以上诉。准许撤诉的裁定仅对当事人的鉴定费和上诉的负担进行了处理,根据上述规定,当事人不能对诉讼费的负担及准许撤诉的裁定提出上诉,那么,当事人就无法通过诉(包括一审和二审)来救济。因本案共有三次鉴定,其中有一次鉴定结论对原告不利,有两次鉴定结论对被告不利。因一审法院未对案件实体进行问题,对鉴定结论的效力也就无法作出认定,只能根据鉴定结论对当事人的有利或不利程度来确定鉴定费的负担,即鉴定结论对那方不利由那方来承担鉴定费,这样符合正常人的思维观念。

  2、关于上诉费的负担

  《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第十七条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发回重审的案件,预交的上诉案件受理费,不予退还;重审后又上诉的,不再预交案件受理费。”该条规定的意思是,发回重审的案件上诉费不予退还,是案件尚未结束,一审法院重审后,当事人可能还会提出上诉,此时就无需当事人再缴纳上诉费,这样可以减少退费和重新交费的烦琐。上诉后,二审法院根据当事人的胜诉或败诉情况决定上诉费由谁负担。本案原审法院的判决结果对原告有利,被告提出上诉,因原审法院的判决错误,被二审法院发回重审,说明其结果对原告不利。重审期间原告撤诉,其意识到重审判决结果将会对其不利,便主动放弃了诉,致使被告已预交的上诉费无法通过上诉途径获得救济。被告预交的上诉费是因原告不当诉讼所致,由此给被告造成的损失,应由原告来负担。第二种意见仅对一审期间的鉴定费作出处理,对二审期间的鉴定费和上诉费不作处理,亦为不妥。

  笔者同意第三种意见。

  江苏省响水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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