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检察院诉孟动、何立康网络盗(8)
www.110.com 2010-07-24 15:05
被害单位茂立公司控制的Q币,对应着该公司在现实生活中享有的财产。被告人孟动、何立康通过互联网窃取茂立公司的Q币,是想非法占有这部分Q币所对应的茂立公司在现实生活中享有的财产。本案事实证明,何立康着手实施秘密窃取行为后,Q币瞬间即脱离了茂立公司的控制,到了孟动指定的买家账户,孟动在770号牡丹卡上收到了买家汇款。此时二人的盗窃行为已经完成,实施该行为要达到的非法占有目的也已经达到,理当认定犯罪既遂。至于何立康将一部分Q币转往自己与朋友的账户内,是二人对赃物的处理问题;腾讯公司通过封存方式在网上追回15 019个Q币,是被害单位挽回财产损失的一种手段,均与二人的犯罪形态无关。
综上所述,被害单位茂立公司作为腾讯公司、网易公司的代销商,其账户内的Q币和游戏点卡对应着其在现实生活中享有的财产,一旦失窃便意味着所有人丧失了对这些财产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全部财产权利。被告人孟动、何立康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通过互联网共同窃取茂立公司价值人民币25 948.96元的Q币和游戏点卡,侵犯了茂立公司的财产权利,构成盗窃罪,且盗窃数额巨大。公诉机关指控孟动、何立康犯盗窃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罪名成立,依法应当对孟动、何立康予以刑事处罚。孟动、何立康是初犯、偶犯,到案后能如实坦白自己的犯罪事实,在家属帮助下退赔了茂立公司的全部损失,且何立康还有自首、立功表现,依法均可从轻处罚。辩护人关于二被告人犯罪情节较轻、确有认罪悔罪表现、依法可适用缓刑的辩护意见,应予采纳。据此,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于2006年6月26日判决:
一、被告人孟动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二、被告人何立康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三、扣押在案的被告人孟动犯罪所用的电脑硬盘两块和770号牡丹卡,予以没收。
一审宣判后,被告人孟动、何立康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上诉,公诉机关也未抗诉,一审判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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