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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郊大钟寺四个体商户欺行霸市被判刑(2)
www.110.com 2010-07-24 15:09

     在法庭上,被告人陈良对公诉机关指控的部分事实予以否认。其辩护人认为被告人陈良无前科劣迹,未受过刑事处罚,此次犯罪系初犯、偶犯。并且认罪态度好,能够如实供述、坦白犯罪行为,犯罪情节相对较轻、手段不恶劣,并未造成严重的不良后果,部分事实中,因商户缺斤短两等问题,控制不了情绪,用拳头解决问题,其主观恶性不大,社会危害性较小。建议法庭对其从轻处罚。

    被告人姜雷辩称,自己没有参与强迫交易,但参与寻衅滋事是事实。

    被告人韩少强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予以否认。

    被告人刘学凤对公诉机关指控的基本事实及定性未持异议。

     昌平法院认为,被告人陈良、姜雷、韩少强、刘学凤无视国法,在公共场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强拿硬要、任意损毁他人财物,情节严重;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社会秩序严重混乱;其行为均已构成寻衅滋事罪。被告人陈良、姜雷、韩少强无视国法,以暴力、威胁手段强买强卖商品、强迫他人接受服务,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强迫交易罪;对于被告人陈良、姜雷、韩少强应依法实行数罪并罚。鉴于被告人韩少强刑罚执行完毕后在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对于被告人陈良、姜雷、韩少强的辩解及辩护人的辩护意见,经查与在案查明的事实及证据不符,亦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法院不予采纳。根据本案的事实、情节、社会危害程度、被告人的认罪态度及在共同犯罪过程中的不同作用,对被告人陈良、姜雷、韩少强、刘学凤分别予以处罚。

    最后,法院判决,被告人陈良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犯强迫交易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八个月,罚金人民币十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罚金人民币十万元。

     姜雷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犯强迫交易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五年,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被告人韩少强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犯强迫交易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二个月,罚金人民币六千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七年,罚金人民币六千元。

    被告人刘学凤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

    崔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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