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秦皇岛两名故意杀人犯依法被执行死刑(2)
www.110.com 2010-07-24 15:09

    罪行之二: 2005年3月2日上午11时许,也就是杀死李某后仅仅三天之后,被告人王云山行至山海关区某院门口时,遇到收废品的被害人伦某。王提出要把一辆摩托车卖给伦。伦未答应,但提出请王到家中喝酒。俩人随即一同去小吃部买了一斤饺子,到伦家南屋一起煮饺子喝酒。期间,王再次提出把摩托车以100元价格卖给伦,伦仍嫌价格太高不愿购买,俩人因此发生争吵。直到下午1时许,王见伦仍没有买其摩托车的意思,便萌生了杀伦的想法。于是王来到伦家堂屋随手捡起一把铁镐,回到伦的南屋后,抡起铁镐朝侧躺在炕上的伦面部猛力刨击数下,造成伦小脑扁桃体疝形成致生命中枢功能障碍而死亡。王随后逃离现场回到其住的村子。当日下午 4时许,其因在李某被杀一案中有重大作案嫌疑,在接受公安人员讯问过程中,交代了其杀害伦凤明的犯罪事实。

    法庭认为,被告人王云山仅因被害人李某要上其家喝酒其不愿意,遂用铁锹拍向李的面部,后又用石块砸向李的面部,致李死亡;因被害人伦凤明不愿买其摩托车,即用镐刨向伦的面部,致伦死亡。故意非法剥夺二人生命,其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审判期间,法庭因王云山看似不合逻辑的杀人动机委托权威机构对其进行精神鉴定,结果表明,一切正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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