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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定代表人签发空头支票拖欠货款的行为定(7)
www.110.com 2010-07-24 15:10

  我国《票据法》关于空头支票的规定是十分严格的,即要求在付款人处必须实有支票金额的存款,这便排除了预期或可能收到的存款,也排除了透支合同。而在国外有关立法中,多数国家允许支票出票人与付款人签订透支合同,即经存款人同意,出票人可以在一定范围内透支签发支票,由付款人代其垫付,待出票人的资金到位时再结算,这实质上是一种贷款行为。在我国,银行贷款必须受到国家贷款规模等多种限制,故不允许签订透支合同。

  另外,我国《票据法》第90条规定:“出票人必须按照签发的支票金额承担保证向该持票人付款的责任。出票人在付款人处的存款足以支付支票金额时,付款人应当在当日足额付款。”由这一法条可以作以下推论:“只要空头支票的记载内容以及签章等形式要件符合票据法的规定,应当认定该票据是有效的票据,出票人仍然应按照票面记载事项承担票据责任” ⑦这样的规定,与《统一支票法》的规定有异曲同工之妙。

  (二)远期支票

  1、远期支票的定义

  远期支票是指出票人不是将出票的当天日期而是将未来的某日记载为出票日的支票。

  2、远期支票的形成原因

  我国《票据法》第92条第1款规定:“支票的持票人应当自出票日起10日内提示付款;异地使用的支票,其提示付款的期限由中国人民银行另行提示付款;异地使用的支票,其提示付款的期限由中国人民银行另行规定。”又如《统一支票法》规定,在出票国付款的支票应于八日内提示付款。总之,支票提示付款的期限极短。由于付款提示期限短,出票人从收款人处得到信用的时间就很短,支票的信用功能就很弱。所以,支票被归入支付证券而不属于信用证券。出于种种目的,出票人与收款人达成协议,收款人愿意给予出票人比一般支票更多的信用利益,这样,远期支票应运而生。

  3、远期支票的法律效力

  远期支票的法律效力应从其外观和形式来判别。只要远期支票的记载形式符合票据法的规定,远期支票就是有效票据。

  但是,如果支票的付款提示期很长,就使支票的主要功能变为信用融资,容易造成信用危机。可见签发远期支票不利于票据秩序的正常运行。由于我国《票据法》没有明文规定不得签发远期支票,故对远期支票如何处理成为票据实务中的一大难题,目前缺乏解决此问题的法律规定,只有一些行政规章有所规定。例如,《上海市个人使用支票、银行本票暂行规定》第3条第3款规定,签发支票应填写当天日期,不准签发远期支票,银行对远期支票视为即期,即予支付。《上海市关于对签发空头或印鉴不符支票的处罚规定》第7条第3款规定,不准签发远期支票。银行对提示付款的远期支票,以其提示日为到期日办理支付,存款不足支付时,即作空头支票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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