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王玉,在南京经营着一家装饰公司,生活得还算不错。但是,不知出于何种原因,与姐姐王敏,一同干起了介绍卖淫的不法勾当。日前,南京白下法院依法对此案进行了公开审理,并当庭作出判决。
闹市发放陪聊卡片
据公诉机关指控称,2005年8月以来,被告人王玉印制陪聊卡片,由被告人王敏在南京中山东路沿线向轿车的驾乘人员散发。被告人王玉和王敏商议,当有客户按照卡片上的电话来联系时,即安排卖淫女以陪聊名义到客户指定的地点去,并事前向卖淫女约定对其所得按照一定的比例收取介绍费,事后由卖淫女将介绍费汇入被告人王玉以李萍名义在交通银行所开的账户中。其中被告人王玉介绍三次,被告人王敏介绍一次。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王玉、王敏的行为已构成介绍卖淫罪,系共同犯罪,且属情节严重,被告人王玉系主犯,被告人王敏系从犯,遂要求依照刑法相关规定惩处。为证实上述指控,公诉机关提供了被告人以往供述、证人证言、辨认笔录、扣押物品清单、刑事摄影照片、电话记录、太平洋卡对账单、抓获经过、精神疾病司法鉴定书等证据。
被告人王敏、王玉均辩称,她们只是介绍小姐去陪聊,并不知道是去卖淫。她们从事的是介绍陪聊服务,陪聊人员在陪聊过程中发生卖淫行为,她们并不清楚。
提供发票按比例分成
庭审中,公诉机关提交了被告人王玉、王敏以往供述,证实2005年8月以来,王玉印制陪聊卡片,并申请了三部“小灵通”电话号码和两个移动电话号码作为联系电话,雇佣其姐被告人王敏散发卡片,并在报纸上刊登招聘礼仪小姐的广告。当女青年通过报纸广告或者卡片上留的电话应聘时,王玉询问应聘者的身高、年龄、长相、学历等情况,并留下自报姓名和联系电话,待有业务时电话通知。王玉、王敏事先和应聘者约定,陪聊按照五五分成,卖淫按照三七分成。卖淫的价格由卖淫女和嫖客商定。
2006年4月4日20时许,王玉接到一男子电话称要找一位漂亮、气质好的女子,并留下移动电话号码,王玉遂通知“倩倩”并告知移动电话号码让其直接与该男子联系。事后“倩倩”打电话告知收取了人民币600元的费用。次日,“倩倩”将人民币200元汇入王玉的太平洋卡中。
2006年4月4日23时许,一男子打电话询问王玉有无大学生、如何收费,王玉称有大学生,具体收费与派去的女子商谈。该男子遂告知自己姓樊,住在本市丽锦花园酒店236房,于是王玉电话通知“杨洁”去该处。事后“杨洁”告知收取了人民币600元的费用并且称该男子索要发票,王玉遂电话通知王敏送去700元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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