携带象牙制品入境能否定罪(2)
www.110.com 2010-07-24 15:12
但是,如果考虑到刑事政策的因素,对走私具有文物性质的珍贵动物制品入境的行为在一定情况下应考虑不予定罪,这样更符合刑法设置走私珍贵动物制品罪与走私文物罪的立法目的。刑法对走私文物罪与走私珍贵动物制品罪规定了不同的犯罪构成,体现出国家对这两类物品入境的不同态度。对文物入境,国家持鼓励和保护的态度,而对珍贵动物制品入境,国家则依据有关国际公约的精神予以限制。这就要分析入境的物品是文物属性更显著,还是将其认定为珍贵动物制品更符合国家利益。笔者认为,当行为人携带入境的具有文物性质的珍贵动物制品,其自身具有的文物属性已经远超过珍贵动物制品的属性时,应首先将其视为文物,其次才认定为珍贵动物制品,这样更符合国家利益。同时,要充分考虑到行为人获取此类物品的方式和主观目的,这对恰当评价行为性质具有重要意义。因此在符合如下条件之一时,携带具有文物性质的珍贵动物制品入境的行为不应以犯罪论处:一是珍贵动物制品购买地允许交易,入境人员通过拍卖等合法方式取得珍贵动物制品;二是入境人员出于为国家收集流失文物、收藏等非牟利的目的而携带此类物品入境。
综上,笔者认为,本案中郑某在境外通过合法方式拍得该文物,虽然该文物的材质是象牙,属于珍贵动物制品,但从其价值来看,文物的价值要远超过珍贵动物制品的价值,将其行为作无罪处理更符合刑事政策与刑法的规定。
曹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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