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律师 找律师 案件委托   热门省份: 北京 浙江 上海 山东 广东 天津 重庆 江苏 湖南 湖北 四川 河南 河北 110法律咨询网 法律咨询 律师在线
当前位置: 首页 > 法律案例 > 刑事案例 > 刑法案例 >
假警察抓真嫖客罚款应定何罪(2)
www.110.com 2010-07-24 15:12



    最后,朱某构成诈骗罪和招摇撞骗罪的想像竞合。本案中,朱某为了非法取得向嫖客的罚款收益,明知自己不具有国家工作人员——人民警察的身份而有意冒充,可谓虚构事实、隐瞒真相,并且使得对方在信以为真的情况下“自愿”交出财物,在客观方面完全符合诈骗罪和招摇撞骗罪的构成特征。但从犯罪客体上看,朱某的行为既侵犯了公私财产所有权,又侵犯了国家机关的威信及其正常活动,而想像竞合犯的突出特征即是行为人所实施的一个危害行为,同时侵犯了数个不同的直接客体。因此,朱某的犯罪行为在观念上同时触犯了诈骗罪和招摇撞骗罪,属于想像竞合犯。而本案中朱某的行为主要侵犯的犯罪客体是国家机关的威信及其正常活动,但诈骗罪并不要求具有这一特征。因此,朱某的行为构成招摇撞骗罪。

    综上,笔者认为,本案中朱某的行为应定性为招摇撞骗罪。并且,根据刑法第二百七十九条第二款,冒充人民警察招摇撞骗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需要指出的是,这类案件中,如果行为人假冒国家工作人员骗取的财物属于特别巨大或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根据想像竞合犯“从一重处断”原则,则应以处罚较重的诈骗罪论处。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copyright©2006 - 2010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 京icp备060543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