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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投毒方式将他人饲养的狗毒死后盗走出售应定
www.110.com 2010-07-24 15:12

    一、案情介绍:

    2004年12月份至2005年5月,犯罪嫌疑人毕某先后四次趁夜深人静之际,翻墙窜入农户院内,将事先抹有氟乙酰胺(俗名老鼠药)的猪肉让狗食后,毕某将被毒死的狗盗走,卖至冷库销售。经鉴定被盗四只狗价值1400元。据调查,食用中毒狗肉的居民无明显的危害身体健康的病状和投诉。

    二、分歧意见:

    对于毕某行为的定性,存在四种不同的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犯罪嫌疑人毕某的行为构成盗窃罪。因为毕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饲养的狗,经鉴定四只狗的价值140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符合盗窃罪的构成要件,故对毕某应按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二种意见认为:犯罪嫌疑人毕某的行为构成投放危险物质罪。因为根据《农药安全使用规定》,氟乙酰胺属剧毒农药,这种农药只要接触极少量就会引起中毒和死亡。本案毕某投毒所使用的毒品是氟乙酰胺,其为谋取非法利益,采用投毒的方法,毒死他人饲养的狗。此外,其明知狗肉有毒,却仍将狗肉销往冷库,冷库又将狗肉销往市场,对不特定的多数人的生命健康具有一定的危害,虽然据调查食用中毒狗肉的居民无明显的危害身体健康的病状和投诉。但根据刑法第114条的规定只要实施了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不论是否造成人身伤亡或使财物遭到重大损失,均应认定为投放危险物质罪。故毕某的行为构成投放危险物质罪。

    第三种意见认为:犯罪嫌疑人毕某的行为构成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罪。因为根据《食品卫生法》第九条规定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是指“含有毒、有害物质或被有毒、有害物质污染,可能对人体健康有害的;病死、毒死或死因不明的禽、兽、畜、水产动物及其制品。”而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罪是指违反国家食品卫生管理法规,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其他严重食源性疾患,危害人体健康的行为。而本案毕某将毒死的狗的肉即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销售,其行为构成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罪。

    第四种意见认为:犯罪嫌疑人毕某的行为是采用投毒的手段秘密窃取他人合法财产并将有毒的食品予以销售,其行为构成了投毒罪、盗窃罪、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食品罪三个罪名,应按牵连犯处断的原则,即“从一重罪处罚”,以投放危险物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三、评析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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