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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休了也可构成贪污罪(4)
www.110.com 2010-07-24 15:12

    1989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在《关于执行〈关于惩治贪污罪贿赂罪的补充规定〉若干问题的解答》中,认为 “‘其他经手、管理公共财物的人员’包括以全民所有制和集体所有制企业为基础的股份制企业中经手、管理财物的人员;中方是全民所有制或集体所有制企业性质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中经手、管理财物的人员”。该解释突破了贪污罪对象只能是公共财物的限制。由于这一解释比较符合公司、企业发展的现状,处理起来也较为方便实用,因此,其基本精神被1995年的《关于惩治违反公司法的犯罪的决定》所吸收。此后,两高所作的司法解释中也再未坚决要求在查处侵占混合制经济财物案件中将非公有部分从贪污数额之中予以剔除,司法机关在办理这类案件时,也未将股份企业、中外合资、合作企业中的非公有部分予以分开定罪。而是只要犯罪主体符合贪污罪主体条件,这些企业财产中只要包含了公共财产部分,就全部认定为贪污数额。本案中,余某侵吞的是中外合资有限责任公司的财产,按照两高的解释应当认定为全额贪污。

    综上,余某虽不具备国家工作人员身份,也不是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但他显属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

    笔者认同第三种意见,应认定余某已构成贪污罪。

 齐海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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