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第三人隐私相威胁勒索钱财如何定性(2)
www.110.com 2010-07-24 15:13
在本案中,张某推定毕某和区政府的某工作人员有一定的利害关系,进而以自己出事将牵扯到该工作人员为由,企图使毕某向自己交付财物。本案包括以下四个事实因素,加害人张某对被害人毕某实施了敲诈勒索(胁迫)的行为,被害人毕某在客观上没有产生这种恐惧心,被害人毕某在客观上没有实施处分财产的行为,加害人张某在客观上没有得利。这依次顺承的四个事实因素之间具备因果关系。本案的事实因素符合敲诈勒索罪(未遂)修正以后的构成要件,具备了该罪未遂情况的该当性。认为被害人毕某并没有产生恐惧心因而不构成敲诈勒索罪的构成要件的主张,混淆了犯罪未遂和不构成犯罪的界限,是不恰当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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