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扒丈夫时暴力威胁旁边妻子而得财的行为如何定(2)
www.110.com 2010-07-24 15:14

    不应以抢劫罪论处。所谓抢劫罪,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暴力、胁迫或其他方法,强行劫取公私财物的行为。要求受到暴力侵害人身权的是受害人本人,而不是其它人。这里受到张某暴力、胁迫或其他方法侵犯如是丈夫本人,就构成了抢劫罪,但是张在扒窃过程中被失主之妻发现,当场对妻子以暴力相威胁,在妻子不敢吭声的情况下,当场非法取得他人财物。在施暴对象上不符合《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抢劫罪客观构成要件,故不应直接以抢劫罪定罪。

    张的行为构成盗窃罪。盗窃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或多次盗窃的行为。抢劫罪与盗窃罪在客观上最根本的区别是公开还是秘密窃取。所谓秘密窃取,是指行为人采取自认为不为财物的所有者、保管者或者经手者发觉的方法,暗中将财物取走的行为。秘密窃取是针对财物所有人、保管人、经手人而言的,即为财物的所有人、保管人、经手人没有发觉。在窃取财物的过程中,只要财物的所有人、保管人、经手人没有发觉,即使被其他人发现的,也应是盗窃罪的秘密窃取。本案中,张某在实施盗窃过程中,被妻子发现,对于财物的所有者丈夫来讲,张的行为仍是秘密窃取,而不是公开劫财。

    所以,张某的行为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方法窃取公民财物,且数额较大,故构成盗窃罪。

 夏思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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