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律师 找律师 案件委托   热门省份: 北京 浙江 上海 山东 广东 天津 重庆 江苏 湖南 湖北 四川 河南 河北 110法律咨询网 法律咨询 律师在线
当前位置: 首页 > 法律案例 > 刑事案例 > 刑法案例 >
郁某的行为是否构成自首
www.110.com 2010-07-24 15:14

  郁某因琐事与同村的李某发生争执、厮打,用随身携带的水果刀刺、扎李某胸、背部,致李某抢救无效死亡。郁某作案后逃至新疆。一年后,郁某不堪逃亡生活的艰辛,在一次欲往家邮钱被拒绝时,精神已至崩溃边缘,遂在邮局哭喊:“我在家杀人了!你们让我往家汇点钱吧!我受不了了!”邮局工作人员以其酒后滋事向派出所报案。郁某并未离去,被带到派出所向警察如实供述其在原籍将李某杀死的经过。新疆警方与其原籍警方联系后得知,郁某确系故意杀人在逃犯。

  对郁某的行为是否构成自首,出现三种分歧意见:第一种意见认为,郁某犯罪后,在新疆警方尚未掌握其犯罪事实的情况下,因滋事被警方盘问时,主动交代其杀人的犯罪事实,系自动投案,属自首。第二种意见认为,郁某犯罪后,原籍警方在抓捕郁某,郁某畏罪逃到新疆。警方以滋事对其盘问后,张某如实供述其杀人的犯罪事实,由于其犯罪事实已被警方掌握,且已受到讯问,其行为不属自动投案,不能认定为自首。第三种意见认为,郁某首先是向邮局称其在原籍杀人了,后由邮局向派出所报案。郁某并非是直接向司法机关投案,而邮局并非自首的投案对象,所以,郁某行为不具有直接性,构不成自首。

  笔者认为郁某行为系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应构成自首。本案中涉及的法律问题是自首中司法机关的范围及对“主动、直接”的理解。

  一、对自首认定中的“司法机关”应作广义理解

  由于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对于司法机关外延的认定容易产生分歧,一种观点认为,司法机关泛指全国所有的司法机关,只要犯罪嫌疑人的罪行被某一司法机关发觉,即视为被全部司法机关发觉,正如上述第二种观点。其得出的结论是,只要一经立案,出逃后的犯罪人又因其他犯罪被其他司法机关讯问、采取强制措施或因形迹可疑被盘问时,无论如何主动、如何直接地供述原有罪行,都不可能构成自首了。这一结论显然是荒谬的,而且也不利于疑难案件的侦破。另一种观点认为,司法机关仅指犯罪嫌疑人供述地的司法机关。笔者赞同此观点。一般自首中的司法机关应理解为犯罪嫌疑人归案时的司法机关,准自首中的司法机关应理解为犯罪嫌疑人如实供述未被掌握的犯罪事实时所在的司法机关。只要在逃犯主动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所在的司法机关在其供述时并未发觉和掌握其犯罪事实的,都应当视为自首。

  二、对自首中“主动、直接向公安机关、检察院或者法院投案”中“主动、直接”的理解,应把握自首的立法本意作合理解释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copyright©2006 - 2010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 京icp备060543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