评析:赵铭山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
郭玉峰(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法院法官):根据我国《刑法》第114条规定:“放火、决水、爆炸、投毒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破坏工厂、矿场、油田、港口、河流、水源、仓库、住宅、森林、农场、谷场、牧场、重要管道、公共建筑物或者其他公私财产,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放火罪是指故意用放火焚烧公私财物的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公共安全,即不特定的多数人的人身和重大公私财产的安全。由于放火是一种严重犯罪,社会危害性很大,所以只要行为人实施了放火行为,足以危害公共安全,即使没有造成严重后果,也构成本罪;只是在量刑时,作为一个情节,与已经造成严重后果的有所区别。
放火罪侵害的对象,一般是公共财产和他人私有的财产。如果故意放火烧毁自己的财物,是否构成放火罪,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如果行为人的目的只是要烧掉自己的财物,并无害人之意,而且事实上也没有危害公共安全的,就不构成放火罪。如果行为人在烧毁自己财物的同时,主观上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引起火灾,并且希望或者放任火灾的发生,客观上也已经危害或者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就构成放火罪。
本案中被告人赵铭山酒后为发泄个人怒气,用汽油点燃自家房屋的木质门,并导致部分财物被损,且在点燃火后将街门关闭,在家属和消防官兵先后到现场救火时,却进行威胁和阻拦。他明知自己的房屋起火后,风助火势,必然会蔓延开来,殃及他家住房相连的两户人家,但他却置他人的生命、财产安全于不顾,对可能造成重大火灾持放任态度。虽然其放火焚毁的只是自家的住房和财产,但其行为足以危害公共安全,仅仅因为消防员的奋力扑救,才避免了他人人身和财产的重大损失。因此,人民法院以放火罪对他定罪判刑是正确的。
贾长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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