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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某的行为构成何罪?(2)
www.110.com 2010-07-24 15:15

    (二)、强制猥亵妇女罪是指以暴力,胁迫和其他方法强制猥亵妇女。强制也就是指暴力胁迫和其他方法 ,这里所说的暴力,胁迫和其他方法与强奸罪客观方面表现中的暴力,胁迫和其他方法是一致的,不在赘述。而猥亵是指猥亵是以刺激或满足性欲为目的,用性交以外的方法实施的淫秽行为。如抠摸、舌舔、吸吮、亲吻、搂抱、手淫等。结合本案,马某只对被害人实施了搂抱行为。这种搂抱行为是属于强制行为还是属于猥亵,还是属于其他行为,因主观故意无法确定,也不好界定,如果其主观上是想与被害人发生性关系,并且是不管被害人同不同意都要实施的,其搂抱行为应该是暴力行为,也就是强制行为,如果行为主观上就是想调戏被害人,寻求性交以外的淫秽刺激为目的的,这时的搂抱也属于猥亵行为。这种搂抱认定为强制方法就不能认定为猥亵行为,认定为猥亵行为就不能同时又认定为强制方法。结合本案只能认定具有猥亵行为,而不具有利用强制手段进行猬亵的构成要件。所以马某的行为也不构成强制猥亵妇女罪。

    (三)、本案行为人马某的行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依照《刑法》第十条规定,也应该认定为无罪,由公安机关做治安处罚为妥。

    笔者同意第三种观点。

 高美清 叶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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