樊宏受贿、玩忽职守案(2)
www.110.com 2010-07-24 15:15
一、被告人樊宏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6年;犯玩忽职守罪,判处有期徒刑6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11年。
二、依法没收受贿赃款9.4万元,上缴国库。
一审判决后,被告人樊宏不服提出上诉。
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原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一项之规定,于2005年1月19日做出刑事终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 上一篇:抗拒执行中咬伤执行人员该如何定性
- 下一篇:员工“以偷索欠”构成盗窃罪
最新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