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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维权之名强索财物构成敲诈勒索罪吗?
www.110.com 2010-07-24 15:15

    案例 1999年2月9日,两名顾客在某县冷饮个体户王某的摊位商购买冰淇淋时,发现其中一支冰淇淋上粘有一块拖布布头,要求退换。王某给其退换后,便把带有拖布布头的冰淇淋冷藏起来。3月8日,王某给生产冰淇淋的厂家某食品公司写了一封索赔信。信中写道:我的要求是向贵公司索赔 50万元人民币,并由贵公司指派一名经理在1999年3月12日前将现金送来,交到我手。否则,苦水只能由贵公司自己享用。同时还写道:在3.15前争取与贵公司私了,若私了不成,再通过3.15或其它途径解决,也算我仁至义尽了。

    3月12日,王某与某食品公司总经理邹某当面进行了一小时的协商未能达成协议,王某坚持说不能少于288888元,少一分也不行。当时在场的公安人员以涉嫌敲诈勒索。当即将其拘留。随后某区检察院以敲诈勒索罪提起公诉。

    评析  王某的行为是违法的,已构成敲诈勒索罪

    敲诈勒索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被害人使用威胁或要挟的方法,强行索要公私财物的行为。

    王某的行为超出了合法维权的范畴,具有直接故意非法强索他人财物的目的。王某经销食品公司的冰淇淋上粘有拖布布头,给王某造成损害,王某可以依据民商法的规定向食品公司依法索赔。王某十分清楚依法索赔不可能获得数十万的赔偿,然而却要求食品公司赔偿50万元,大大超出其实际损失,这种财产要求没有法律依据,超出了合法的范围即为非法索赔,所以王某的动机不是索取合法的赔偿,在主观方面已具备非法占有他人财产的直接故意。

    王某对食品公司施加压力,强行索要非法巨额赔偿,社会危害性严重。王某为获取非法财产,以使食品公司“享用苦水”相威胁,很显然,“享用苦水”是给食品公司的商业信誉造成损害,给食品公司以巨大的精神压力,迫使食品公司交出巨额财产。王某掌握着食品公司损害消费者利益的证据,如果据此要求合理索赔和向相关部门举报,是合法的,但以此作为威胁的砝码,索取超出合法损失以外的巨额钱财的行为,是非法的民事行为,其本身是不受法律保护的。王某威胁恐吓索取巨额钱财的事实符合敲诈勒索罪构成要件的客观方面。

    敲诈勒索的行为只有数额较大时才构成犯罪。王某敲诈勒索的数额显而易见已构成数额巨大。如果王某只有索取超出合法损失以外巨额财产的故意,而没有实施威胁恐吓的行为,或者虽然实施了威胁恐吓的行为,而只是为了获取合理合法的赔偿,均不构成敲诈勒索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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