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聘任协管员因疏忽致使犯罪嫌疑人脱逃能否构成(2)
www.110.com 2010-07-24 15:16

    其次,留置与“在押”的关系。留置是公安机关在行使管理权过程中采取的有一定程度的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目的在于开展调查工作,针对的对象为“被怀疑有犯罪行为的人”。从其设定的立法需要与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拘留以上强制措施的强制力比较看,弱于刑事拘留强制措施的强制力,甚至弱于犯罪嫌疑人未被采取强制措施之前“被关押”状态的强制力。从这一点看,纯粹的留置与最底线的“在押”之间还存在一个强制力强弱的差别,纯粹的留置不能与“在押”划等号。但是,既然留置针对的对象为“被怀疑有犯罪行为的人”,目的是开展调查工作,那么在留置过程中因调查的进一步展开就有可能发现犯罪的存在,这是一个客观的事实逻辑过程。在被发现有犯罪事实后,此时从法律上讲“被怀疑有犯罪行为的人”已经转变为“犯罪嫌疑人”,因而对其采取的所谓“留置”的强制力已经大大强化,转变为一种“被关押”的状态。这种转变不在于时间的长短,而只在于行为人是否供述了其犯罪事实,客观表现上可能体现为公安人员对其更换“关押”地点、或对其增加使用械具,甚至什么都不采取。此时,被留置转变为“在押”,该“被怀疑有犯罪行为的人”就处于“在押”状态。综上所述,留置不等于“在押”,但在一定条件下可以转化为“在押”状态,这一条件中至少包括两个要件,一是被留置人员在留置过程中供述了足以对其追究刑事责任的犯罪事实;二是公安机关在取得犯罪证据的基础上对其增强了限制其人身自由的强制力的措施。

    结合本案整个过程看,三名犯罪嫌疑人已经全部供述了犯罪事实,被铐押在羁押室的铁栏杆上予以看管,并同时办理了刑事拘留手续呈报审批,可以说对犯罪嫌疑人采取措施的强制力已经等同于刑事拘留的强制力,应认定为“在押”状态。陈某的行为构成失职致使在押人员脱逃罪。

 王海金 杨志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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