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照《刑法》第266条的规定,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才构成诈骗罪,骗取少量财物且数量不大的,属一般违法行为,视其情节予以批评教育或治安管理处罚。①
2、主观方面是直接故意。
二、合同诈骗罪
合同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的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的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刑法》第224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一)以虚构的单位或者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的;(二)以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或者其他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的;(三)没有实际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额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诱骗对方当事人继续签订和履行合同的;(四)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担保财产后逃匿的;(五)以其他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的。”
1997年刑法在修订过程中,考虑到包括合同诈骗罪在内的各种经济欺诈型犯罪,主要是市场经济环境下在生产、交换、分配,消费领域中形成的,与传统型诈骗犯罪相比,在犯罪主体、犯罪客体、犯罪行为的具体方式等方面具有不同特点,有必要将合同诈骗在内的各种经济欺诈性犯罪从普通诈骗罪中独立出来;同时从当今世界上许多国家的立法以及我国的立法实践看,全国人大常委会在有关决定中,已经规定了许多特殊的诈骗犯罪,因此,1997年刑法将合同诈骗罪从普通诈骗罪中独立出来而单独定罪量刑。
合同诈骗罪的犯罪构成是:
1、犯罪客体是市场经济秩序和公私财产的所有权。合同是当事人之间为实现一定的经济目的,明确相互权利和义务的协议。签订、履行合同不仅是进行商品交换的重要形式,也是维护市场经济秩序的重要保证。在签订、履行合同的过程中,采取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的财物,直接破坏了国家对合同的管理制度,严重扰乱了市场经济秩序,同时还侵犯了公私财产所有权。
2、客观方面是在签订、履行合同的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的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根据刑法第224条的规定,其行为的具体形式主要有:(一)以虚构的单位或者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所谓“虚构的单位”,是指行为人捏造根本不存在的假单位并以假单位的名义与他人签订合同。所谓“冒用他人名义”,是指假借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的名义与对方当事人签订合同。(二)以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或者其他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的。(三)没有实际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额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诱骗对方当事人继续签订和履行合同的。也就是说,行为人根本没有履行合同的诚意,也没有履行合同的能力,其先履行小额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行为,是为了取得信任后,最终骗取对方当事人的财物。(四)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担保财产后逃匿的。(五)以其他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的。例如,挥霍、使用、隐藏对方当事人交付的货物、货款、预付金、保证金或定金,致使上述款项无法返还的情形。“合同诈骗罪,只有诈骗数额较大的,才构成本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