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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银员用顾客银行卡密码骗取现金的行为构成何(2)
www.110.com 2010-07-24 15:35

  [分歧]在对该案定性时,出现了以下几种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该案构成了盗窃罪。理由是,盗窃罪是指乘人不备,秘密将公私财物窃为己有的行为。本案的收银小姐正是这样,她以在柜台内插卡操作,让消费者在柜台上输密码的便利,佯称消费者的密码失效,输进了的密码说成没有输进,从而一箭双雕,不但划走了消费者卡上的钱,而且,还让消费者用现金结了账。这样,待消费者走后,她们秘密将现金窃走装进自己的腰包。收银小姐这种自认为神不知鬼不觉的手段,符合盗窃罪的特征,所以构成了盗窃罪。

  第二种意见认为该案构成了信用卡诈骗罪。理由是:我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信用卡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违反信用卡管理法规,利用信用卡进行诈骗活动,骗取较大数额财物的行为。该罪的特征是: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即凡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以构成此罪;在主观上,行为人只能是故意,并具有非法占有公私财物的目的。本案收银小姐在利用信用卡(即有人习惯称的消费卡)交易的过程中玩猫腻,将消费者数额高达 6000余元的钱财妄图据为己有的行为符合信用卡诈骗罪的特征。

  第三种意见认为该案构成了诈骗罪。理由是,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本案的收银小姐将消费者刷上密码的消费卡说成没刷上,隐瞒了事实真相,而这一方法的实施,正是为了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所以,符合诈骗罪的构成要件。

  笔者同意第三种意见。

  [评析]:

  要了解信用卡诈骗该罪,应先了解信用卡。那么什么是信用卡?一般来说,信用卡是指银行、金融机构向信用良好的单位和个人签发的、可以在指定的商店和场所进行直接消费,并可在发卡银行及联营机构的营业网点存取款、办理转帐结算的一种信用凭证和支付工具。它的优点是既能减少买卖交易活动中用现金付款的麻烦,又能为持卡人保密,减少危险的存在。同时,它还具有方便、快捷和容易携带的等等特点。正是信用卡有这些优点,也让犯罪分子瞄准了它。利用信用卡诈骗就是犯罪分子当前进行较多的不法活动。为了适应当前打击犯罪活动, 1997年,我国刑法修改后,第196条规定了一种新罪,就是信用卡诈骗罪。目的是要严厉惩罚这种犯罪活动。

  信用卡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信用卡,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利用信用卡诈骗,是指犯罪分子使用伪造的、作废的信用卡和冒用他人的信用卡、或者恶意透支的方法进行的诈骗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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