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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签订劳工合同为由骗取他人财物是合同诈骗还(3)
www.110.com 2010-07-24 15:36

  例如,行为人以生活窘迫为名,立下借条合同骗借他人财物后挥霍一空而不予偿还的,不宜以合同诈骗罪定罪处罚。本案的行为人徐富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虚构的“福建省仙游国际经济信息咨询有限公司”的名义,隐瞒真相方法与他人签订劳务出口合同,而骗取他人财物,带有身份关系的劳务合同,不含有扰乱市场经济秩序特征,其行为已构成普通诈骗罪,而不是合同诈骗罪。所以,只要行为人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等方法,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这种诈骗行为就应以普通诈骗罪论处。

  其次,合同诈骗罪与诈骗罪在构成上是特殊与一般的关系,前者系从修订前刑法中诈骗罪分解而来。两罪的区别主要是:诈骗罪的客体具有单一性,它侵犯的是他人财产所有权,在刑法体例中排列在侵犯财产类罪之下。合同诈骗罪是复杂客体,不仅侵犯他人财产所有权,而且侵犯国家合同管理制度,而本案行为人没有存在侵犯国家合同管理制度,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两罪的主体都可以由自然人构成,但是按照刑法第二百三十一条的规定,合同诈骗罪的主体也可以由单位构成,而诈骗罪的主体只能由自然人构成,单位不能成为诈骗罪的主体;两罪犯罪手段不同的是合同诈骗罪是利用合同,即以签订合同、履行合同为手段,骗取他人财物;诈骗罪则未对手段进行限定,只要行为人采用欺骗手段骗取他人财物的,均构成诈骗罪,本案既存在签订劳务合同的过程又存在签订委托关系的合同等手段。此外,合同诈骗罪与集资诈骗罪、贷款诈骗罪、保险诈骗罪等其他诈骗犯罪存在一定的竞合关系,如行为人利用贷款合同诈骗银行贷款,这种一行为触犯数罪名的情况下,应择一重罪论处。故此,本案应定为普通诈骗罪。

  综合上述两个观点,笔者认为,随着我国加入世贸组织,取消了社会主义的计划经济,让我国人、财、物进入由市场经济的价值规律来宏观调控,对资源进行有效的配置,促进经济的均衡发展,消除行业和地区的差别,现在我国的外贸进出口权的下放,很多公司都可以作劳务出口,发挥我国人口多的优势,发扬某地区特长如闽南女石雕艺术,就已出口到许多国家,就是个例子,这种劳务合同明确己成为世界经济市场调整的范围,属于经济合同调整的范围。

  在此签订、履行劳务合同过程中所形成的诈骗,笔者认为,应认定为合同诈骗。

  福建省仙游县人民法院·杨国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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