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驾车撞人未导致伤害后果时行为人主观故意的界(2)
www.110.com 2010-07-24 15:36

    [评析]

    我国刑法规定,各种犯罪在主观方面都必须具备犯罪的故意或犯罪的过失要件,行为虽然在客观上造成了损害结果,但不是出于故意或过失的心理态度的,不构成犯罪,从而在法律上确认犯罪的故意或过失是认定行为人构成犯罪和应对犯罪承担刑事责任的主观依据。任何犯罪行为都是在一定的心理态度支配下实施的,确认某人构成犯罪并追究其刑事责任,在客观方面要具备刑法所禁止的危害社会的行为,这是行为人构成犯罪并承担刑事责任的客观基础;从主观方面看,行为人实施危害行为时,必须具备主观罪过,这是认定犯罪并承担刑事责任的主观依据。任何犯罪都是主客观的统一,不考虑客观要件的主观归罪和不考虑主观要件的客观归罪都是错误的。判断行为人的主观心理状态,一方面要忠实于被告人如实的供述,从行为人的供述中判明其真实的主观目的,但是,在被告人拒绝供述或供述不实的时候,应该通过其客观行为表现来进行分析推断。犯罪的主观方面可以通过犯罪行为得以客观外化,行为人的客观心理态度,不是停留在其大脑中的纯主观思维活动,它必然要支配行为人客观的犯罪活动,这样就必定会通过行为人犯罪及与犯罪有关的犯罪行为前、犯罪行为时以及犯罪实施后的一系列外在活动表现出来,所以,要正确判断行为人的主观心理状态,就要深入调查,全面地、客观地分析案件的各种具体情况。

    在本案中,被告人沈某采用驾车撞人的方式,报复他人,但是由于其意志以外的原因,没有对被害人造成明显的伤害后果,在这种情况下,如何判断行为人的主观心理状态,其主观上到底是伤害的故意还是杀人的故意呢?这也就成了本案的焦点,被告人始终辩称其只想致伤被害人,而不是想剥夺被害人生命,如果其辩解成立的话,那么其行为便因为没有造成伤害后果而不构成犯罪。然而,从被告人沈某实施的客观行为来分析,其行为共经历了三个阶段:第一阶段,行为前的准备阶段。在这个阶段,被告人沈某所实施的一系列行为如预谋纠集同伙、准备工具、守侯被害人以及随后的遮蒙车牌和驾车尾随被害人等,从其实施的这些客观行为来分析,我们尚无法判断其主观上具有杀人的故意,相反,这些客观行为与被告人所辩称的伤害故意十分吻合;第二阶段,行为的实施阶段。在这个阶段,被告人在接近被害人后,由于担心其同伙打不过受害人而让其逃掉,于是临时起意,决定自己驾车直接撞击受害人,在其猛踩油门撞向受害人时,由于受害人有所察觉而本能的向路边躲闪后,被告人如果按照预先的行车路线和方向,便可能撞不到受害人,这时,被告人又采用向受害人躲闪的方位猛打方向,将受害人撞到后迅速逃离。在这一阶段,由于被告人临时起意,改变了行为方式,这个过程,被告人的主观故意到底是什么呢?由于被告人持有B型驾驶证且从事汽车修理工作,所以其主观上应该知道采用驾车撞人这种危险方式足以致人死亡,但是其仍然积极实施,特别是当被害人躲闪时,其仍然猛打方向撞向受害人,这些行为足以反映出其主观上欲致受害人于死地的故意;第三阶段,行为后的阶段。被告人将受害人撞倒后,其听到很大的撞击声,后迅速逃离现场,在其被抓获而面对受害人时,仍手指受害人扬言“怎么没将你撞死”。其行为后的一系列表现更加印证了其主观上想致受害人于死地的故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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