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驾车撞人未导致伤害后果时行为人主观故意的界(3)
www.110.com 2010-07-24 15:36

    通过以上分析,被告人沈某主观上具有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故意,但是这种故意是直接故意还是间接故意呢。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最关键的区别是意志因素不同,直接故意是希望即积极追求危害结果的发生。在这种心理支配下,行为人就会想方设法、克服困难、创造条件、排除障碍、积极地甚至顽强地实现犯罪目的,造成犯罪结果;间接故意是对危害结果的发生不是持希望的心理态度,而是持放任的心理态度。“放任”就是对结果的发生与否采取听之任之、满不在乎、无所谓的态度。在放任心理支配下,行为人就不会想方设法、排除困难、积极地或是努力地阻止特定危害结果的发生。对间接故意而言,特定的危害结果可能发生,也可能不发生 ,结果发生与否都不违背其主观意志,都包含在其本意中,因而,根据主客观相统一的原则,仅有行为而无危害结果时,尚不能认定行为人构成此种犯罪(包括其未遂状态),只有发生了特定危害结果,才能认定构成此特定的犯罪,即特定危害结果的发生与否,决定了间接故意犯罪的成立与否。按照目前理论界的通说,间接故意不存在犯罪未遂。

    具体到本案中,因为被告人的行为没有对受害人造成明显的伤害后果,所以不管其主观上是伤害故意还是杀人故意,其行为均属犯罪未遂,这也就决定了被告人的主观故意不可能是间接故意。被告人沈某作为有专门技能的人,其主观上明知驾车撞人的行为可能致人死亡,仍然排除各种障碍,积极实施,事后又不顾被害人死活而迅速逃离现场,在面对被害人时丝毫没有悔改之意,仍扬言“怎么没将你撞死”,很显然,被告人主观上是明知其行为可能导致他人死亡,并希望这种死亡结果的发生,因而其主观上应是直接故意。

 周川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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