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律师 找律师 案件委托   热门省份: 北京 浙江 上海 山东 广东 天津 重庆 江苏 湖南 湖北 四川 河南 河北 110法律咨询网 法律咨询 律师在线
当前位置: 首页 > 法律案例 > 刑事案例 > 刑法案例 >
对盗窃犯罪作案当时、当地和流窜作案应如何理
www.110.com 2010-07-24 15:39

    一、案 情被告人吴某某、赵某某、叶某某相约到外地盗窃,2003年5月13日,三被告人从居住地乘车到江苏常熟市,采取打听商品价格引开他人注意力借机行窃等方法,先后在该市招商城批发市场多次盗窃,共盗窃有服装、运动鞋、凉鞋和压力锅、电饭锅等物品,价格评估鉴定价值8942元。同年5月16日,三被告人携赃物返回居住地途中被居住地公安局抓获。

    三被告人居住地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吴某某、赵某某、叶某某结伙以盗窃为目的到外地作案,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在共同犯罪中三被告人作用相同,均系主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第一款之规定,三被告人犯盗窃罪,各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5000元。

    一审宣判后,三被告人没有上诉,检察院没有抗诉,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二、问 题

    本案审理中存在两个主要问题:1、对盗窃犯罪作案当时、当地如何认定?2、以盗窃为目的到居住地以外的一个市、县作案是否构成流窜作案?对此有两种不同的意见:一种意见是:盗窃犯罪作案当时、当地仅指窃取他人财物的时间和地点;以盗窃为目的到居住地以外的一个市、县作案不构成流窜作案。另一种意见是:盗窃犯罪作案当时、当地应当包括与作案有关的一切时间和地点;以盗窃为目的到居住地以外的一个县、市作案构成流窜作案。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

    三、评 析

    (一)盗窃犯罪作案当时、当地应当包括与作案有关的一切时间和地点。1997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规定被盗物品的数额计算方法是应当以被盗物品价格的有效证明确定。但对于不能确定的,应当区别情况,根据作案当时、当地的同类物品的价格,并按照规定核价方法以人民币分别计算。这里的作案当时、当地从字面上理解显然是指作案的时间和地点。但法律对什么是作案当时、当地和作案当时、当地的范围如何确定未做具体规定。本案中就涉及到窃取他人财物的时间和地点、转移赃物的时间和地点等。对这些问题法律没做具体规定。但从实践情况看,一般都是从比较广的意义上理解的。就是说,作案当时、当地包括与作案有关的一切时间和场所。既包括行为的时间和地点,也包括结果的时间和地点;既包括预备的时间和地点,也包括转移赃物或销赃的时间和地点;不作为形式的犯罪,其作案地就是行为人应该作为的时间和地点。这样理解符合我国刑事立法本意:其一,从我国刑事诉讼法关于地区管辖的规定来看,刑事诉讼法第24条规定:“刑事案件由犯罪地的人民法院管辖。如果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审判更为适宜的,可以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这条规定确定了地区管辖的一般原则,即以犯罪地法院审判为主,以被告人居住地法院审判相补充。这里的犯罪地显然包括与犯罪行为有关的一切场所。其二,从我国刑法关于属地管辖中的“犯罪的行为或者结果有一项发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就认为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犯罪。”的规定来看。行为地或者结果地均是犯罪的作案地。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copyright©2006 - 2010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 京icp备060543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