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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被告的行为是否构成诽谤罪(2)
www.110.com 2010-07-24 15:39

    其三,诽谤罪的客观方面是行为人实施了捏造并散布某种虚假的事实,损害他人人格和名誉的行为。“捏造”和“散布”是两个不可缺少、不可分离的环节,只有既捏造又散布虚构的、足以损害他人人格和名誉的事实,才可以构成诽谤罪。如果行为人只有“捏造”行为没有“散布”行为,其社会危害性没有显现,就不能认定其构成诽谤罪;或者行为人有“散布”行为,但散布的事实不是本人捏造而是传闻,也不能构成诽谤罪。从本案来看,陈某只是在相互指责中有“散布”行为,但其散布的事实并不是本人捏造而是传闻。同时,在当时特定的条件下,陈某散布的范围也很小。因此,陈某的行为不构成诽谤罪。

    第二种意见认为, 对陈某应定诽谤罪。主要理由是:其一,陈某侵犯的客体特定,诽谤的事实清楚。本案中,陈某伤害杨某的原话,程某的陈述是:“你和张家姨爹两人在家里一搞半夜,象我们这一批人都知道”。证人赵某的陈述是:“陈某说杨某以前‘偷人'”。陈某在庭审时也承认说:“你那个时候的事,哪个不晓得”。虽然说法不尽一致,现在也无法确认陈某当时说过的原话,但证人证言包括陈某自已均可肯定,当时陈某说了杨某有男女关系的事。 因此,陈某侵犯的客体是杨某的人格和名誉,侵犯的对象是特定的杨某个人。陈某在纠纷中用言语诽谤杨某有男女关系问题的事实是清楚的,而且其诽谤的内容没有事实上的依据,完全属其捏造。

    其二,陈某在客观上实施了捏造并散布某种虚假的事实的行为。首先,陈某凭空捏造了根本不存在的事实。其次,陈某当着杨某儿子的面捏造其有男女关系的事实,足以损害杨某本人的人格和名誉。第三,陈某是以口头的方式散布所捏造的事实。从构成诽谤罪的客观方面来看,上述三个方面已全部具备。总之,陈某在纠纷中,言语伤人故意明显,意欲诽谤他人,使他人人格尊严受到伤害,精神上受到痛苦。

    其三,陈某恶意诽谤他人情节严重。从本案来看,陈某捏造并散布虚构事实的行为,最后造成杨某服毒自杀死亡,属情节严重,如果自诉人不提起自诉,应当提起公诉。因此,本案陈某的行为构成诽谤罪,对其应当给予一定的刑事处罚。

    「评析」

    本案中,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即陈某构成诽谤罪。理由如下:所谓诽谤罪,是指故意捏造并散布某种足以损害他人人格、名誉的虚构事实,情节严重的行为。从以上概念可以看出,诽谤罪的构成要件有以下几点:1、用公开的方式。本案中,陈某采用的是公开“散布”的方式,侵犯的客体特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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