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少女被疑偷手机跳江自杀案评析(2)
www.110.com 2010-07-24 15:39

  来到邕江一桥时已是6月23日凌晨3时许。小炎快步走到桥边,点点想伸手拉住她不让她往前走,可小炎用力将点点的手甩开了,同去的二毛和刚赶到的小周连忙上前拉住她,不让她往下跳。点点见状,说:“你们不用担心,她肯定不会跳的,她只是说说而已,你们别费劲了。”二毛一边和小周合力将小炎扶下来,一边叫点点不要说了,然而点点并不停口,仍不断用话来刺激小炎:“她不会跳的,她肯定是在做戏给我们看的……”小炎不等点点说完,用力推开蕾蕾,翻过桥栏后仰着跳了下去。

  看见小炎真的跳了下去,大家都傻眼了,愣了一两秒钟后,大家又急忙飞奔到桥下试图找到小炎把她给捞上来。来到桥下,他们发现小炎落水时刚好有一条小船经过,但由于天太黑且水流急,经过很多努力都没能找到小炎。

  7月4日,小炎的尸体在邕江下游横县长安村江面被发现,经法医鉴定,小炎系生前入水溺水死亡。

  小炎的父亲得到警方的通知后前去辨认尸体,证明了死者确为小炎,于是小炎的父亲要求警方追查这件事。

  经过多方调查核实 ,证明点点和小炎的跳江身亡有莫大的关系,涉嫌故意杀人罪。12月13日,警方在柳州市将犯罪嫌疑人点点抓获。2004年1月15日,经南宁市检察院批准逮捕。点点如实交待了当天事情发生的前前后后。

  7月27日,南宁市检察机关最后得出处理结论:认为犯罪嫌疑人点点的行为是过失致人死亡的行为,因其未满16岁,依法不追究其刑事责任。(文中人名为化名)

  评析

  一、小炎死亡的原因是否为自杀?

  小炎死亡的原因无疑为自杀。但自杀的原因则可能是多种多样的,有的自杀纯源于“自我决定”,有的自杀则源于他人的因素所促成。促成当事人自杀的 “他人因素”又是各种各样的:有胁迫、有诱骗、有教唆、有激将、有协助,等等。有合法行为致当事人自杀,如批评、处罚等,有违法行为致当事人自杀,如殴打、强奸、抢劫等,有故意行为致当事人自杀,如胁迫、教唆等,有过失行为致当事人自杀,如过分的玩笑、无端的漫骂,等等。这里的“他人因素”,无论是何种因素,均不影响“自杀”的成立,而只影响他人是否构成犯罪和构成何种犯罪。

  二、如果点点明知自己的行为会给小炎造成死亡的结果,仍然刺激或促成这种结果的发生,其行为是否构成犯罪?如构成犯罪,构成何罪 ?

  如果点点明知自己的行为会给小炎造成死亡的结果,仍然刺激或促成这种结果的发生,其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刑法》第17条规定,已满14岁而不满16岁的人犯故意杀人罪应负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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