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暴力索债行为性质探析
www.110.com 2010-07-24 15:40

  案例一

  药材老板陈家慧为了讨回78万元的药材货款,精心设计安排女婿假冒卖药人,巧妙地将“失踪”两年的赖账人史菲“钓”了出来,并将她随身携带的55万元货款全数搜走。史菲在报案后,陈家慧的经历可谓是大悲大喜:一审法院以抢劫罪判处其有期徒刑10年,并处罚金10万元;二审却判处其讨债行为无罪。

  案例二:

  参见:法心论坛 《“小姐”邀人强索嫖资 判决不同引发各方争论》。为讨论方便,改造一下:

  李某从事卖淫活动,一日,与王某嫖宿后,王某拒绝支付嫖资1500元。李某即叫来朋友甲乙两人,以武力相胁,迫使王某交出1500元。后李某与其友被捕。经审理,一审法院以抢劫罪加重处罚,判处李某10年有期徒刑。二审法院以“事出有因”为由否定抢劫罪,而认定为非法侵入公民住宅罪,判处1年有期徒刑。

  案例一提出的问题是:暴力索债行为的性质如何认定?

  我认为,一般地,首先可以根据行为的客观状态观察其危害程度等是否达到犯罪的一般要求。若因为涉及财产数额较小,行为危害程度很小,则不构成犯罪。但是进而应当依侵权责任之要件进行考量,若甫和侵权责任的要件,则应追究侵权的民事责任。若满足犯罪的一般要求即违反刑法,社会危害性,应受刑罚处罚性等,则需进一步讨论此罪彼罪的问题。

  在关于本案的讨论中,焦点集中在抢劫罪是否成立方面。肯定说认为药材老板的行为完全符合抢劫罪的构成要件即1、侵犯的客体是复杂客体,即不仅侵犯了公私财产所有权,也同时侵犯了被害人的人身权利;2、客观方面表现为当场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它方法公然夺取财物,或者迫使其当场交出财物的行为;3、犯罪的主观方面为故意且必须具有非法占有公私财物的目的。否定说认为,药材老板与买药人之间存在债之关系,他采取行动的目的是在“索债”,因而不具备第四个要件,不能构成抢劫罪。几乎所有的刑法著作在讲到抢劫罪时都会强调:如果为了迫使债务人还债而采取暴力方法将其财产抢过来扣押或抵债,或者在发生纠纷的情况下,抢回属于共同所有的财产,并不具有赤裸裸的将他人财物非法占为己有的目的,因而不能作为抢劫罪处理。(引自孙国祥主编<刑法学〉P505,参见其他学者相关论述)

  我同意否定说,认为不能构成抢劫罪,理由是在债权债务关系存在,行为人为索债采取暴力等方法的情况下,行为人并不具有抢劫罪成立所要求的“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故不成立抢劫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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