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销售劣质奶粉该定什么罪
www.110.com 2010-07-24 15:40

    劣质奶粉案曝光后震惊全国,在此类案件的查处中,对销售劣质奶粉行为如何进行刑事惩治也成为探讨的热点。第一种观点认为,销售劣质奶粉的行为构成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罪。第二种观点认为,销售劣质奶粉的行为构成销售伪劣产品罪。第三种观点认为,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笔者认为,上述三种观点的争议焦点在于蛋白质、脂肪成分等营养成分不达标的食品是否属于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

    ■营养标准与卫生标准是相并列的两个概念

    《食品卫生法》第六条规定,食品应当无毒、无害,符合应当有的营养要求,具有相应的色、香、味等感官性状。第七条规定,专供婴幼儿的主、辅食品,必须符合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定的营养、卫生标准。从上述法律条文可以看出,具备营养要求是与卫生、无毒害并列的一项要求,同时作为婴儿食品应符合卫生部制定的营养和卫生标准。在法律术语上,营养与卫生是并列的两个概念。

    上述案件处理中引用的是经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批准、中国轻工总会和卫生部共同发布的国家标准,此标准中表明了婴儿乳粉的营养标准(标准中营养成分与微量元素等其他成分一同表述为理化指标概念),包括蛋白质、脂肪、水分、维生素等。同时也表明了婴儿乳粉的卫生标准(标准中表述为卫生指标概念),包括铅含量、毒素、细菌总数、致病菌数等等。而在该份国家标准的前言说明中,也特别将理化指标与卫生指标予以明确区分并作了说明,如对铜元素的含量规定由原标准中的卫生要求改为理化要求等。劣质奶粉案中引用的另一国家标准也作出了同样的规定。

    ■仅不符合营养标准不构成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罪

    刑法关于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罪的规定来源于《食品卫生法》第三十九条,即违反本法规定,生产经营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患,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世界卫生组织认为,凡是通过摄食进入人体的致病因素,使人体患感染性的或中毒性的疾病,都称之为食源性疾患。这个概念不包括一些与饮食有关的慢性病、代谢病,如糖尿病、高血压等。由此可看出,法律规定追究刑事责任,惩罚的是不符合上述国家标准中的卫生标准,造成严重中毒事故或食源性疾患并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情况。因为只有不符合铅含量、毒素、细菌总数、致病菌数这些卫生标准的食品才会导致中毒事故或因进食的食品直接致病(长期食用无营养的食品会造成人体免疫力低下而间接致病,但这并非食源性疾患),食品仅仅不符合营养标准不会产生上述两种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情况。上述案件中的劣质奶粉属于不符合营养标准的食品。被害人由于营养不良引发免疫力低下,导致器官功能衰竭造成死亡的状况与上述两者显然不相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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