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线人”引诱他人盗窃是否构成犯罪(2)
www.110.com 2010-07-24 15:40
其次,本案中江某具有犯罪故意。从表面上看,江某作为特情人员,是为了帮助公安机关破获盗窃犯罪而参与犯罪,似乎并无非法占有的故意。但是,犯罪故意是个含义很广的概念,其外延比“非法占有”的概念要大。非法占有实际是犯罪的目的,它是犯罪故意的组成部分,而对危害行为的认识和对行为所产生后果的希望或者放任的心态也属犯罪故意的内容。比如说,出于感谢、报复、嫉妒、立功等动机,而教唆、帮助他人犯罪的,教唆人、帮助人本身并没有直接的犯罪目的,却有对他人行为结果的明知和希望或放任的态度,这时不能说教唆人、帮助人没有犯罪故意。具体到本案,被告人江某基于为获取公安人员信任的动机,诱人实施盗窃,为他人指示犯罪目标并参与盗窃。在整个盗窃过程中,被告人江某虽然没有明确的自己非法占有摩托车的故意,事后也没有参与分赃,但是他希望其他共同犯罪人能够窃取并非法占有摩托车,而他则可以通过帮助公安机关破获共同犯罪人的盗窃行为而得到公安机关的信任,也就是说,在盗窃过程中,他希望他人得逞从而使自己得到立功机会或其他利益。因此究其本质,被告人江某具有对盗窃共同犯罪中其他共同犯罪人非法占有目的的清楚认识和希望他人实现非法占有目的主观故意,完全符合盗窃罪共同犯罪的主观特征。
综上,笔者认为,本案中江某应构成盗窃罪。
检察日报·黄国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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